向敬之
1
满人入关扩大政权,在职官设计上,采用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满汉复职制度。
清朝迅速使中国在世界贸易危机中突出重围,以新的姿态引领全球,最大的闪光点就是积极引进儒家士大夫进行合作。
合作是政治上的。清初皇帝不断强化满人正统观念,大张旗鼓地修历史、造舆论,让坚守儒家礼教观念的主体民族汉人接受满洲统治继承了中原历代王朝的正朔。
他们的政治意图很鲜明:清之代明,不是“征诛”,亦非“禅让”,而是因前明官民的“迎请”,是天命所归,是顺天而治。
他们以一种新的民族征服,淡化满汉对立的民族压迫。他们要让汉人承认满洲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保证清朝统治地位不可动摇,同时避免满人被汉人同化。
康熙从翰林院选了一批汉人词臣,入值内廷,备作顾问,但坚定地在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颁发一道长篇面谕:“自古得天下之正莫如我朝。”(《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五)文末一句更是交代了此谕的重要性:“若有遗诏,无非此言。”
不论面谕,还是实录,都是经过雍正增删、修饰而问世的。雍正借康熙遗诏之名表达了他鲜明的满汉论,而且在著名的《大义觉迷录》中强调“本朝之得天下,较之成汤之放桀、周武之伐纣,更为名正而言顺”。
雍正最倚重汉臣的张廷玉行文为证:雍正朝按旧制,内阁行走班次,“系满洲大学士领班”(《澄怀主人自订年谱》卷六)。雍正十年,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被调回京师,任保和殿大学士,很快排名在掌管吏部、户部的保和殿大学士张廷玉前。
这一切,是雍正的政治制度。
但在汉人励廷仪的使用上,雍正却一改常态。
2
励廷仪于雍正元年二月,被任命为刑部尚书。此后十年,他都是联合职掌司寇。
十年间,满尚书前后换了五任,普遍任期短。最长者为海寿,历时四年。与励廷仪同时出任的刑部尚书佛格,因是允禩党羽,雍正很快罢免,而没有因其为宗室、镶白旗汉军都统而留半点情面。
励廷仪面对涉及旗人的政治案,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雍正整治允禩一众皇族成员及年羹尧、隆科多等重臣的大案,励廷仪只是奉旨办事。
励廷仪很识趣,结合地方命案和社会治安,提出设满洲理事同知、办地方团练。前明曾有人向朝廷提出办地方团练,崇祯没当回事,结果乡兵没办起来,明朝就亡了。崇祯弃用的救命稻草,两百多年后被清末的统治者重点扶持,利用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办的湘军、楚军和淮军,在内忧外患的十字路口续命六十年。
清朝办团练有基础。励廷仪给雍正提出了一项好建议:团练民间壮年。
励廷仪说:“团练民壮,每州县选五十名,分习枪、箭。尤壮者选为头役,于州县俸工内酌给工食,勤加训练。”(《清史列传·励廷仪传》)
雍正比崇祯聪明,不是临时抱佛脚,不是战时乱凑兵,而在盛世用廉价的钱养两用的兵。他赶紧回应:此奏甚好,著刑部通知各省督抚认真推行。
本该兵部尚书考虑的事情,却被刑部尚书提了建议。
3
雍正五年,皇帝决心彻底解决隆科多问题,以结党营私、私藏玉牒之罪,将其从与沙俄谈判的桌上锁拿回京。
隆科多的家奴、镶蓝旗护军七十八家下妇人王氏代其小叔成儿告发,菩萨保帮助转移、窝藏隆科多赃款,涉及金额为赤金六千五百两。这就是不法罪的第六条:“自知身犯重罪,将私取金银预行寄藏菩萨保家。”(《清史列传·隆科多传》)
菩萨保,允禩长子弘旺吗?非也!弘旺是允禩于雍正四年三月被迫改名为“菩萨保”,随即被定罪,发往热河充军。
雍正《上谕内阁》记载:“菩萨保身系职官,本宜奉公守法,乃与隆科多交结往来,希图护庇。”此菩萨保“身系职官”,另有其人。上谕接着说“五年七月,刑部审拟主事菩萨保藏匿隆科多应追入官银,听其诡称祖遗给”。此菩萨保,时任刑部主事,为前镶黄旗蒙古都统、太子太保倭黑之孙,祖上是清初追随努尔哈赤打天下的五大臣之一费英东。其所藏银一万四千五百两,“系伊祖倭黑遗留,并非隆科多寄放之物”。菩萨保抱隆科多的大腿,却未能如其名得到菩萨的保佑。
雍正命刑部严审菩萨保。但他牵连隆科多,家族亦多有显贵,其堂兄弟傅尔丹为领侍卫内大臣兼黑龙江将军。满人盘根错节的人情关系,相互保护。刑部满尚书塞尔图将菩萨保与隆科多的罪责轻描淡写,还将首告依“家奴告主”拟以重罪。
雍正要将与允禩、隆科多关联的人连根拔起,自然不会对塞尔图的敷衍塞责满意。他怒不可遏地另派王公大臣审讯刑部所有堂官,欲治其党恶徇私、肆行欺罔之罪。
第二天,雍正的圣旨来了:“天气暑热,刑部事件要紧。菩萨保一案,励廷仪亦难说无过。但伊系汉人,着回部办事。黄国材、鄂尔奇俱着办理刑部事务,务须秉公同办,不必分别满汉。”(《雍正起居注》第二册)
雍正帝将塞尔图发遣黑龙江,命正黄旗汉军都统黄国材、户部尚书兼步军统领鄂尔奇(满洲镶黄旗人)办理刑部事务;将刑部右侍郎高其佩(汉军镶白旗)革职,转在都统行走;以励廷仪错拟菩萨保罪名,给了一个奉旨革职留任的处分。
满人部权特重,励廷仪无实际话语权。雍正自然知道,特地指示以后“不必分别满汉”,寄望励廷仪不畏权贵,彻底贯彻他抑制满洲亲贵的政治意图
最后挖出隆科多四十一款罪状:大不敬之罪五、欺罔之罪四、紊乱朝政之罪三、党奸之罪六、不法之罪七、贪婪之罪十六。世宗在雍正八年升刑部右侍郎海寿为刑部尚书时,特命汉尚书励廷仪行走在前。海寿为满洲正白旗,理应反超居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