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雍正,史学界历来对其褒贬不一。当然,因为清朝是距离我们最近的朝代,它留下了很多或公或私的典籍。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下面摘录雍正《起居注》中的两段故事来管中窥豹。
(一)
雍正七年三月,湖广巡抚王瓒上了一个条陈,他主张用严厉的手段打击民间信奉鬼神的迷信活动。他说,“楚俗信巫上鬼,熟习符水咒术,不畏刑罚。惑世诬民,为害谧民,请严厉制止。倘有违者,拿究照光棍例治罪。”那么光棍例是什么呢?
清代《六部成语注解》中对光棍做过解释,“光棍”就是“诈骗之匪也”。而且明清时代的光棍还不同于现在的光棍,他们普遍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这些人家无恒产,身无长技,“穷如一根棍”;二是没有正当职业,属于好吃懒做的浪荡之人;三是凶狠无赖,靠着欺诈等手段勒索他人钱财为生。因为他们无家无业,毫无心理牵强,所以他们或充当地主的打手、或敲诈勒索,或偷摸财物,或好勇斗狠,或称霸乡里,或勾结吏典,或越诉缠讼,或开设赌场、妓院,或把持仓场、盐场,成为影响明清两朝治安的一大毒瘤。所以,明清两代对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光棍”的处罚都是十分严厉,更有甚者还会被处以斩立决。
故而,当王瓒的条陈经兵部座谈后,他们一致表示同意,并上奏雍正请旨依照王瓒的条陈,以光棍例的严刑,用“为首者斩立决,胁从者绞监候”来处理。但是雍正看完兵部的奏折和王瓒的条陈后,立即回复道,“此本议内称:熟悉符咒、作奸犯科、惑世诬民者,俱按光棍例治罪,而未曾议及通行晓谕之后再有犯者方照此例定拟,甚属疏漏。从前屡降谕旨,凡有改定科条,俱宽其限期,悉另家喻户晓。如此而犹有不率教者加以严惩,始为不枉。今法司更定律例而不示以遵行之期,则彼无知之人,冒昧而犯重辟,是谓不教而杀,于心忍乎?”
大意是:限制和迷信活动一上来就用杀头等严刑来处罚,且事先不警告犯事的百姓,也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但属于矫枉过正,还可以称做是不教而诛。而且,对于民间那些历史悠久的传统宗教习俗,用这种方法不仅不能收到效果,而且还会引起不必要的动乱。所以,雍正不留情面地批评了兵部和王瓒的思考有欠周到,实在是“甚为疏漏”。
(二)
雍正时,朝中汉族官员对回族的风俗信仰、语言服饰很看不惯。而且,他们有人为了讨好满洲贵族还多次上密折汇报一些捕风捉影的事。对此,雍正倒是没有上当,而且还颇有见地地回复了一道谕旨,“直隶各处皆有回民居住,由来已久。其人既为国家之编氓,即俱为国家之赤子,原不容异视也。数年以来,屡有人具折密奏‘回民自为一教,异言异服。且强悍刁顽,肆为不法,请严加惩治约束’等语。朕思回民之有教,乃其现代留遗;家风习俗,亦由中国之贯籍不同,则嗜好方言,亦遂有异。是以回民有礼拜寺之名,有衣服文字之别。要只从俗从宜,各安其习,殊非作奸犯科者、惑世诬民者比。......至于贤愚不一,回民中固有刁悍为非之人,而汉人中能尽无乎?”
大意是雍正告诉那些挑事的官员们,回民的宗教信仰由来已久,这是其先人长久流传下来的习俗,所以他们的宗教信仰和语言服饰都是合法的。作为大清的子民,他们只要“从俗从宜,各安其习”,而不“作奸犯科、惑世诬民”,那就都是大清的良民。况且,不管是汉人或是回族,他们都会出现一些另类的奸人,这与民族没有关系!
看罢上面两则故事,不知看客您有何感想?其实,公平来说,雍正在位十三年,的确可以算是古代封建王朝中最为勤政的皇帝之一,而且他还耗费心力地对清廷机构和吏治做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比如加强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改土归流、耗羡银归公、建立养廉银制度、出兵青海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维护国家领土完整、设立军机处、创立秘密建储制避免康熙后期“九龙夺嫡”的事件再次发生。正是他对康熙晚年的积弊进行了改革和整顿,所以清朝才能一扫颓风,不但澄清了吏治,还稳定了统治,并使国库充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负担。
虽然许多典籍都给世人留下了雍正严酷、苛刻、吝啬的暴君形象,但是雍正留给乾隆的遗产却是实打实的东西,也是比银子的数目更重要的东西。即:雍正给乾隆留下了一个相对清廉、高效的税收和行政体系,为乾隆能够当一个“慷慨宽厚”的明主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史载,“康熙宽大、乾隆疏阔,若无雍正整饬,满清恐早衰亡。”也许,正是因为雍正的改革而触碰了大批既得者的“蛋糕”。所以在雍正死后,直到今天,他的身后还流传着三大骂名:改诏夺位、骨肉相残、不得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