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和“独断”——韩昭侯和申不害以“术”为主的政治改革

2020-10-22 16:28:00 作者: “无为”和“

韩昭侯原本老谋深算,爱耍小聪明,经申不害一点拨,在玩弄权术上更加炉火纯青。他常使用一些出其不意的手段考验、制服群臣。《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有一次,他利用群臣聚集朝堂议事之机,忽然

“握爪伴亡一爪(指甲套饰),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昭侯因此察左右之诚不。”

又例如一年春夏之交,他派使者骑马到地方上察巡,使者回报时,他仔细盘问路上看到了什么?使者说没有什么意外情况,只不过南门外有小黄牛吃田里的青苗。昭侯如获至宝,立即吩咐使者绝对不许把刚才谈话内容泄露出去,然后煞有介事地下了一道命令:

“当苗时,禁牛马入人田中,固有令,而吏不为事牛马甚多入人田中,亟举其数上之,不得,将重其罪!”

说是政府早就有规定,禁止在禾苗生长期放牛马入田中,可官吏对此不经心,现在牛马入田中吃青苗的现象很严重,各地方官要赶快查清情况,全数报上来,如有遗漏,将重治其罪。各地方官立马进行调查上报,但未提到使者所见的情况。韩昭侯便说,“未尽也”,要求地方官继续调查,直至发现南门外有小黄牛吃青苗一事才罢休。这使臣子感到韩昭侯有洞察一切的本领,全都战战兢兢不敢胡作非为了。

在强调用“术”的同时,申不害也提倡法制。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应该明法审令。《申子·大体》记载他指出:

“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正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国君手中必须有法,就像有了秤才能量物之轻重一样,有了法,才有据以约束群臣的统标准。君主的尊严靠法令来保证,法令不行就是无视君上的权威,所以明智的君主必须谨慎于法。而且,还应该不凭个人感情和好恶代替法。在进行赏赐和选拔,任命官吏时,都应依法而行,按照“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办事。

在韩国的具体政治实践中,韩昭侯、申不害君臣是用术有余而行法不足。

首先,是没有统一法律。

“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常常采取实用态度,根据临时需要,援引过去的旧法和韩昭侯新法中某些条款便宜行事。“利在故法前令”则用旧法。“利在新法后令”则强调新法。这种法令新旧相扰的状况使韩国民众不能知道哪个是对的,影响了法制的贯彻,更谈不上利用新法克服旧观念、旧传统了。

其次,申不害本人更具有权术家口是心非、不讲信义、只图一时之便的特点,常以宰相之尊带头以私害法。

有一次,韩昭侯与其论政,感慨“法度甚不易行也”。申不害当即指出国君徇私情,随意对亲近自己的人开后门,是使国家法度不能彻底贯彻的重要原因。昭侯很惭愧,表示“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今后将按申子的提醒一断于公。可是不多久,申不害跑到韩昭侯跟前请求破例给他从兄弟一个官职。昭侯不客气地责问他,这可不是你目前教我坚持的原则。究竟是接受你的请求去破坏你的主张对呢?还是维护你的主张拒绝你现在的请求好?申害十分尴尬,申不害诚惶诚恐地避开正屋不住而请求给自己处罚。 制定法律时只想到如何限制别人,没想到法律总有一天也会限制自己。

结束语:

申不害在韩为相15年,帮助韩昭侯推行“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他们那套驾驭、操纵臣子之“术”虽然充满了奸诈和阴谋,但也有一些合理的部分。其中“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见功而与赏”的原则,对韩国的政权建设起了较大的积极作用。借助于这些原则,他们改组、整顿了韩国的官僚队伍,将各级官吏的职权、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任务大小、能力高低、称职与否选拔、任命官员。对在任的官吏,按既定标准加强考核与监督。对渎职无能之辈,或贬或罚,对称职有功之臣,及时论功行赏,予以鼓励。再加之各种权术产生的威慑力,使各级官吏无不俯首帖耳,忠于职守,不敢有丝亳的懈怠与放悖。从而使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十五年间便使韩国强盛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