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皇权对下面文武群臣制定的一种限制权力、治理贪污腐败的机制,在中国历朝历代逐渐演变的制度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
自从秦皇汉武以来,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就一直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发展中不断的更新进步,制度越来越详细完善。
到了明代,吸取了以前历代王朝兴衰的经验教训,制定、实行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且通过有关法规制度的调整、改革和完善,逐渐建构了在机构设置、人员选配、运转协调诸方面系统而缜密的监察体系。
一、明代监察设立六个机构
明代监察体系由督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使司、十三道监察御史、督抚、提刑按察使司六个机构构成。监察机构享有独立的地位是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都察院下设经历司、司务厅和照磨所。都御史的职责是弹劾百官,考核各级官员,与现在中国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功能类似。都察院的主要官员是都御史,都御史代表都察院行使监察权。
除此之外都御史(包括副都御使、佥都御史)还要出任其它职务,在官员在民间外巡查时也要亮出都御史的官衔。另一方面它有弹劾、考察官员的职能。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都御史不仅有行有监察的权利,还有地方行政和地方司法的监察职能,拥有一些行政、司法权,就是说都御使具有行政监察和司法监察的双职责。
都御使行使职责时一般是以监察为目,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职责有时也被包括在内。
六科给事中类似于秘书的机构,负责处理记录和收发文案这些事务。明代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名义上是最高的中央监察机 构,但管不了六科。
六科给事中监督官吏的任命、考核,签发外官文凭。六科给事中作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与前代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代之前,监察官与言谏官在职责上是不一样的。
揭发检举官员,查清定罪官员这是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而向皇帝陈言规劝皇帝的职责是言谏官在做。明代六科给事中这个职位把监察官和言谏官的职责统一到了一起,权利变大,职权的范围也变大了。
另外,随着职权范围的扩大,明代六科给事中在人事选任的组织规模上也随之扩大。
通政使司的职权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出纳帝命;第二,通达下情,明代所有臣民的章奏都是由通政使司转呈给皇帝的。第三,受理章奏。凡是议论国家大政和推荐选任各级文武官员,通政使司都要参与讨论决定。
十三道监察御史可以独立行事而不受都察院的管制,有事可以单独向皇帝进奏。监察百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可以纠劾所有违纪违制的官员。御史为朝廷耳目,明代的监察御史虽然只具有七品的官秩,但却可以参与多方面的言事。
监察各衙门在京进行的日常事务和监察全体官员的礼法。御史出巡时代天子巡狩,代表的是皇帝的权力,涉及到地方行政的各个方面。监察御史的监察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存恤孤老、宣扬孝义、巡查祭祀、表扬善美等。
监察御史也就是统治者对整治地方官场风纪和官员的巡视代表,身份是代表皇帝到各地督查各地的行政管理,这点和清朝的钦差大臣有职能上的相同点。
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形成的。总督的管辖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在明末多事之秋,更有管辖三、五、七省的,总督的官阶、品序比巡抚都要高,一般都带有尚书都御使衔,而且总督的权力比巡抚的也要大,各地的巡抚大都要受总督的节制,有些地区的总督还兼任巡抚。
督抚的职责监考属吏,巡按地方,如勘报灾情、招抚流民、督筹税粮等待。了防止武官装横跋扈,提督军务。
提刑按察使司,设正官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没有定员,正四品, 事五定员,正五品。提刑按察司主管司法,是省一级的司法机关,兼管一省司法之事,既有显赫的职权,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个机构对地方官员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二、明代监察体制运行的保障
明代统治者赋予了监察官员充分的权力,为了保障监察的相对职能权利额外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对各级监察官员的权力的运行进行全面有效的保障,防止地方官员不服从监察官员的行政决定。
为了防止监察官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违法乱纪,又制定了严格而周密的监察权制约机制。正是明代这些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有效的发挥作用才确保了明代的监察体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得以正常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