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校外培训机构遇到新情况、新困难,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和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7月20日,福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做好相关工作。
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参照中小学复课防控标准要求逐条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线下培训。对已经复课的机构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做好疫情防控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理流程。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培训机构的管理,严禁无证机构违规开班。要教育引导家长、孩子遵守防疫相关要求,到经过批准开班的正规校外培训机构学习。
强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除了把好审批关,通知还要求各地要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强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
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办全日制辅导班,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向学生开展食宿服务。
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教师信息、课程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墙上醒目位置写上:为保护您的权益请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的学费。
凡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规定将相应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台账,所有培训机构要将专、兼职教师信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机构不得聘任在职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聘请外籍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办学校录入全国培训机构信息系统,不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实行信用管理,失信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的管理,针对部分机构在自媒体上进行学校办学虚假宣传,宣称押题、猜题高命中夸大宣传,夸大学校成绩,或对教育政策乱解读等的相关信息内容,要严肃处理,严重者要列入黑名单。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切实保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
服务培训机构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为更好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克服困难,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教育、促进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积极服务培训机构,简政放权依法完善办事机制流程。
严格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办学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要弘扬马上就办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审批速度。积极协调建设部门,帮助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消防材料准备工作。
要积极与有关院校合作,组织招聘平台帮助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培训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者,提高培训机构管理水平。要积极争取国家在新冠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补助,扶持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