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聊法】十年的影子爱人

2020-07-23 02:43:21 作者: 【“辽”聊法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南方的冬天没有暖气,阴冷的法庭里曾经的伴侣已反目成仇。年近60的老江向审判长哭述着,他对不起自己的女儿,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毁掉了自己的家庭。工作了一辈子,虽有着不扉的收入,女儿却没能跟着过上好日子。由于自己对小莉的迷恋,原本打算送给女儿的婚房,也被自己变卖。如今,女儿一家还租住在一个小单间里……

坐在被告席上的小莉则一口否认与老江是同居关系。小莉说,她和老江就是同事,老江一直追求自己,后期交往有一定超越友谊部分,但并没有同居,更没有举办婚礼。小莉说自己一直单身,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境优越,并且有个妹妹在国外工作,经常资助她的生活。老江起诉要求分割的五处房产,都是自己的收入加上妹妹的资助所购买的,和老江没有任何关系。

这究竟是怎样的一场官司呢?这场诉讼的结局又是怎样呢?事情还得从2005年的那个春天说起。

2005年初,小莉刚入职某公司,老江则是这家公司的销售部经理。两人因工作结识,老江对比自己小20岁的小莉可以说是一见钟情,小莉对这位成熟、稳重的大哥也心存好感。但当时老江已有妻女。然而老江却抑制不住对小莉的感情,最终离婚。老江离婚后,便开始和小莉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同居。老江一直想和小莉结婚,但小莉一直没有表态,小莉觉得两人在一起开心幸福就行,切身的感受比那些形式上的要件更真实、更重要。在老江多次要求下,老江和小莉于2005年8月在某酒店举办了一场婚宴。此后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老江作为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每月除固定工资之外,还有与销售业绩挂钩的奖金和提成,因此老江工作期间一直有着不扉的收入。老江对小莉更是无比的宠爱,可以说是有求必应。在与小莉共同生活期间,老江将所有收入交给小莉管理,就连工资卡也由小莉来支配。认识小莉之前,老江名下有两套三居室,其中就有一套是答应送给女儿的婚房。2009年正是房价疯涨的时候,小莉便和老江商量将老江名下的两处房产卖掉,这样能赚不少钱,等老江女儿结婚时,可以再给她买套更好的婚房。老江也欣然同意了,卖房后的房款也都交给小莉打理。

老江和小莉在一起生活了十年,因为两人在一起时,老江岁数已经不小,于是两人商量决定不要孩子。这么多年,老江因为自己的工作性质时常出差,觉得自己对小莉的陪伴太少,加之没能让小莉生下一儿半女,老江更是觉得亏欠小莉。因此,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陆续购买了五套商品房,老江都同意登记在小莉名下。

2015年年初,老江退休了。退休后的老江想着这往后的日子可以多多陪伴小莉。然而好景不长, 2015年9月的一天,老江在小莉名下的一处房子里发现了小莉和另外一个男人。两个男人知道对方的身份后便扭打在一起。小莉为了保护自己的新欢,情急之下,用茶几上的水果刀刺伤了老江的大腿。

邻居报警后,警察赶到了现场,然而老江却告诉警察是自己不小心扎伤了自己,和其他人没有关系。老江想这样也许能挽回小莉。然而并没有,这件事之后,任由老江如何挽留,小莉明确表示要与老江分手。

此时的老江,才惊醒过来,现在的自己已是人财两空。于是老江要求与小莉分割小莉名下的五处房产,小莉拒不同意。无奈之下,老江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予以析产、分割,于是便有了故事开头法庭上的那一幕。

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陈婉夏律师为大家讲解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根据案件的客观实际,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老江和小莉存在同居关系,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收入的混同,小莉名下的五处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最终在法院的解调下,老江和小莉达成了协议:五处房产中的其中两套房屋归老江所有,剩下的三套房屋归小莉所有。

给您提个醒

十年前的老江因为小莉的出现放弃了原本的家庭,十年后的小莉又因为新欢的出现放弃和老江的感情。无论是老江还是小莉,都因外界新鲜、刺激的感情而迷失自己,最终没能珍惜已有的生活。

家庭是由爱情产生,最终走向亲情的陪伴。最初由爱情带来的激情终将褪去,留下的便是亲情般的真实与平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