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十四年!这起涉疫情诈骗案落锤宣判!

2020-07-24 03:33:56 作者: 有期徒刑十四

近日,东乌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00元,将非法所得退赔三名被害人。

今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销售疫情防控物品、合作倒卖煤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阿某、杨某共计24122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海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发现防控物品脱销紧俏,遂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以销售体温枪名义,利用虚假的微信聊天记录取得被害人李某信任并骗取货款1410000.00元。

被告人海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手机微信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海某某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赌博,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海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东乌旗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