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规定”是指,公安部于199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此四项规定也都切实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以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为指导,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以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能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得刑罚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等。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5条、第6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第55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第44条,也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品格状况,并将其作为司法处置的参考。这些规定都充分彰显了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也是我们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调查与运用品格证据的法律依据。
三、域外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与比较
(一)域外相关国家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规定
美国在《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调查内容是:要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等。
日本在《少年法》第11条规定“要调查少年与家庭及监护人的关系、境遇、经历、教育程度及情况,不良行为经过、品行、案件关系、身心状况等。”德国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审理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地对有助于判断被告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迄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
(二)中外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比较分析
各国证据法均未将品格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种类,而是规定了关于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因品格证据肇始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中有系统全面的品格证据规则,法官依靠品格证据来判案。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较少,对品格证据的运用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而且我国定罪和量刑合一的庭审模式使得品格证据在定罪方面的适用微乎其微。通常都是根据证据来定罪而把品格证据放在量刑阶段简单提一下,并糅杂着刑法法条、刑事政策中关于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从宽处罚的条款,使得品格证据的作用在司法过程中无法量化地体现。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规范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涉及品格的内容材料要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一是调查报告符合书证的法定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应由专业的调查人员独立制作,所制作的调查报告具有科学性、广泛性,以便于在法庭审判和判决书中使用。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化。一定要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起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会调查报告统一范式。要避免再使用诸如在校情况说明等内容来充当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况。最好形成在社会调查报告后附上心理测试的内容并得出准确结论的格式。三是社会调查报告的规范内容。应该参考西方品格证据的内容来规范社会报告的具体内容,并形成统一的标准。尽量杜绝完全开放式的回答以避免行为人的敷衍。四是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属性。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何种证据,在定罪或者量刑的哪个环节具体进行使用。
(五)刑事诉讼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一是社会调查报告在量刑中的运用。要在量刑阶段尤其是判决书中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量刑作用,如从轻减轻等,并形成相应的量刑指南,如社会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有良好的品格而给予多少量刑上的恩惠等。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庭审教育功能。这需要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而指出当事人具备何种品格以及犯罪时出于什么样的动因,从而对当事人进行鼓励或警示,增强庭审教育功能。三是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把社会调查报告交给社区矫正的具体人员,使得矫正员在矫正时能对未成年人有着全面的了解,从而辅助矫正的效果。四是社会调查报告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合理的机构并派出专门的人员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如是否真实,能否经得起质证。另一方面要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各环节上的运用进行监督。
(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完善
司法机关应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内容形式、采信标准、质证规则等制定有利于办案的指导性意见或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品格证据的规范运用。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构建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以满足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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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司法实践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正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个别化处遇的基础。只有掌握、了解未成年人的个人性格、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等,才能使法官准确裁判,从而实现刑罚个别化。因此,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收集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考察,可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