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院未检科课题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刑事司法实践探索

2020-07-24 21:02:07 作者: 松江区院未检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调查主体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而言,实践中公检法虽然是法定的主体,但是往往由于各主体本身的诉讼职能上的差异,很难使各主体间达成一致。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的主体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可能侧重的方面也不尽相同。如侦查阶段,公安人员制作的调查报告可能更加强调未成年人平时的表现、是否是累犯,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手段。而检察主体的调查报告则主要侧重于犯罪情节方面的证明,如未成年人日常是否有欺凌同学、卡要财物的情节,以证明是否构成犯罪或者以何种罪名进行起诉。而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更侧重于对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考虑。如果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品格调查,以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为主体较为理想,也利于判后监督。但是这一构想非朝夕之间所能实现。无论是政策还是经费,都将造成巨大的实践难题。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与松江区茸平社区社工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使得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帮教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能够具有合理界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科学预判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的重要参考价值,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二是犯罪事实方面的调查。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三是犯罪前后表现情况的调查。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四是家庭背景的调查。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母去世、父母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等现象。五是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六是行为人居住环境及近邻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等。七是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等情况以及交友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八是通过心理测试,对行为人的性格、情绪、自控力、是否有悔罪心理、重犯越轨行为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剖析。

七、构建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主要载体的品格证据制度

从上海市松江区未成年刑事司法实践来看,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主要载体的品格证据的初步探索已经取得了成效,对推进未成年刑事司法工作大有裨益,但还需要在以下一些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主体的界定

社会调查报告主体可以说是品格证据本身可靠性、真实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对以下社会调查报告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一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启动主体,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主体,三是社会调查的执行主体。这样才使得社会调查报告从启动到执行皆有法可依,各职能机关不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启动

一是侦、诉、审环节社会调查报告的衔接。首先,应该明确在三个环节中社会报告应起到何种作用。其次,要设立出各环节社会报告的衔接机制,并设立合适的主体对各环节社会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异地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首先,要确立专门的主体并派出专业的人员和提供专门的经费用于异地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其次,要建立一套与异地司法机关合作的机制,使得本地司法机关与异地司法机关能密切合作。三是刑罚执行环节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这往往是实践中所忽视的地方。社会调查报告不仅仅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予以运用,更应该在刑罚执行时随时跟进。密切关注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情况的变化以及未成年人有无在社区接受改造或帮教的可能性。从而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程度与刑罚的非监禁化、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化相适应。松江地区茸平社工就对刑罚的执行情况中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改造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做出了相应的跟进评估。这一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新合作模式

不同于以往各主体之间相互推诿,不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或者敷衍的进行社会调查报告制作,如在校情况说明形式的调查报告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采取与松江区茸平社等专业的处理未成年人帮教的社区服务机构合作,委托社区的社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调查,并制作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心理测评报告。而且还把社会调查报告与心理测评的内容综合考量,得出一份与未成年人真实相关的、可靠性较高的品格证据。松江区检察院未检科主动地把形成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以及法院,使得品格证据不但能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回溯、补充与印证侦查时搜集的证据,还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上述品格证据对于法院作出合理判决也十分重要。

这样的模式看似与普通的公检法主体委托社会机构购买服务大同小异,其实却有着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因为茸平区等社工组织在上海松江地区是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矫正、对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专业机构。社区的社工由于专门负责处理未成年人事物,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上海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大量是外来人员的子女实施的。茸平社工在对上述案件进行与外来人员沟通、调查与对接时有着成熟的方法。而且专业人员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比一般的社会机构或者公检法主体的专门人员具有优势。笔者在茸平社了解到可能一份简单的和外来人员的家庭访谈调查都有可能延续数周之久,社工还要经常请心理专家等专业人士进行辅助,这样一个机构就能解决大量的实践难题。司法机关也节省大量的司法成本。以松江检察院未检科为主导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搜集模式,使公检法三个部门很好地配合在一起。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使得品格证据在各个环节的适用效果得到监督与及时的反馈,从而把司法适用上的问题或难题反馈给相应社工,使其对调查工作方式进行改进或者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跟进。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司法互动,也使得以社会调查报告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搜集在实践上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