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女士对于警方认定其“自杀行为”的质疑,张晓菊表示,刘女士对伤情产生的原因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刘女士跳楼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对其殴打不得不为的行为,丈夫应对刘女士的跳楼导致的伤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结合在此之前是否有经常家暴的行为,刘女士的精神状况,左邻右舍的邻居证明来认定案件发生的原因。
另外,夫妻之间本来就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刘女士作为妻子一方,产生重大的医疗负担之后作为丈夫要承担起相应的扶助义务。
对于此类事件,张晓菊认为,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家暴类案件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因家暴提出离婚,就应该得到重视,详细了解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建议一次判离,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此外,张晓菊也建议,女方在遭遇家暴时要尽量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以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并在尽可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收集相关证据(报警、诊断证明、拍照),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向妇联等部门打求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