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总结:新形式网络诈骗罪的适用

2020-07-26 02:39:08 作者: 亲办案例总结

近年来,网络直播与主播平台盛行,今年我就接触了一个利用主播身份去“赚钱”的案子。

几个合伙人合伙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要是进行类似淘宝商品买卖的,主要有口红,眉笔这种化妆品和一些小的首饰礼品。

他们几个正好认识几个长的好看的女主播,为了提高店铺的业绩,便买下了他们的一些照片和资料,伪装成这些女主播,注册了一些交友软件,然后以各种名义要求其购买这个店铺的东西,这些男孩以为遇到真爱,便真的去买了这些东西,他们卖的全是假货,但是通过这种途径,原本价值十几块钱的东西卖到了几百元,而这个公司也实际发了货给那些买家。在这个案件中有几个难点:

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具有骗的行为,但是这种骗与一般做生意,比如说地摊卖衣服的区别在哪里?其根本不同在于前者主要就不是为了卖产品,卖的口红只是为了作为犯罪过程的一部分,而店里卖衣服,这个衣服是交易的主要,主要为了卖衣服,而本案中他们在卖口红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是否属于电信诈骗,因为根据我国对于电信诈骗打击力度更大,相应的量刑起刑点更低,因为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之后,他们会觉得这个不属于“电信”,不是打电话,这属于狭隘的理解,根据司法解释,网络属于电信诈骗范畴。

第三,本案的辩护关键,辩护关键在于对于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和诈骗数额的认定,特别是数额,要查看卷宗,一一查实核对。如果实行诈骗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从犯,且对自己数额负责。

小结,办理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牢狱之灾,一定要谨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重庆市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

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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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诈骗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立案追诉标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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