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做父母的,最大的心愿莫过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
甚至有些父母为了能够让孩子在一所好的学校上学,不惜花钱找关系、找路子。
不过,钱花了,就能顺利进入心仪的学校吗?鼓小助要提醒各位家长,当心和今天故事的主人公一样期望最终落空......
案例一
01
2018年5月,舒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称他有“门路”能帮舒某的儿子办理南京A小学的入学资格,但需要运作资金10万元,并承诺如最终入学未能办成,将全额退款。
后舒某按照要求将10万元汇至张某的账户,最终,张某未能完成上述委托事项。张某仅退还了1万元,剩余9万元至今未退还。故舒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其9万元。
法院认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舒某委托张某通过非正常的入学程序办理舒某之子入学事宜,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合同破坏了正常的一年级新生入学的教育、入学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
张某未能替舒某办理完成入学事宜,张某承诺退还10万元。现张某仅退还1万元,故舒某要求张某退还剩余9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周磊)
为了让孩子进入理想的学校
家长多方奔走、煞费苦心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家长们这种心理
诱导家长上当受骗
鼓楼法院审理的这类案子,还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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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02
朱某和戴某曾是同事,戴某称自己有“关系”可办理南京中小学入学事宜,可以帮忙让朱某亲朋好友家的孩子就读,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并承诺如果入学办理不成,将全额退款。
期间,戴某以委托办理南京某几家中小学入学事宜为由,共向朱某收取了870000元请托费,但最终入学事宜均未办成。戴某退还朱某30000元,但余款一直未退还,故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戴某返还其84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均明知为他人请托入学的事项不符合招生规则,却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事宜,明显具有非法性质,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被告承诺入学事宜未办成时全额退款,这与双方既往的做法一致,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840000元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乔延彬)
尚法君有话说
优质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是目前国内教育的现状,这就要求升学程序的公平性、透明性,以此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权利的平等。通过找关系、支付“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教育、入学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就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在此,鼓小助也要提醒广大家长,应依法、依规、依章办理入学,切莫轻信所谓的“门路”,否则可能会人、财两空,甚至会耽误孩子合法途径的入学资格及时间。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