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提出,北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在燃气供应方面,修订草案提出,燃气供应企业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燃气供应企业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不得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此外,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修订草案提出,这些严重违法用气行为,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提出,本市将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制度。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统一配送、安装气瓶,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居民用户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同样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同时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及持有气瓶数量、检验周期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