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商洛市江南惠民小区的郭女士反映称,小区物业因为她家没有按时交房租、物业费等,收取了50元所谓的“滞纳金”,之后物业又称收取的是“违约金”,到底是啥钱?郭女士一头雾水。
业主:物业收取50元,到底是滞纳金还是违约金?
“这次交的费用是上半年的,之前物业打电话催交费用,但我人在外地回不来,直到7月16日,我去交费时,被告知要收50元滞纳金,工作人员也说不清标准,但我觉得这不是很合理。”郭女士称。随后她补充道,她家属于廉租住房,这次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共交了1170元。
郭女士称,物业在大门口贴的交费通知中她记得写的是收取千分之一滞纳金,但开具的发票上又写的是违约金。但这两个应该是不同的概念。到底是啥,她很疑惑。
随后,记者从该小区门口张贴的通知中看到,的确有“按照规定收取千分之一滞纳金”这项内容。
随后,记者询问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时,郭女士表示当时并未和物业签订管理合同,不知道对于逾期交费这项内容到底有何规定。
物业:收费标准按照每天千分之一收取
7月27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陕西六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惠民小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房租、物业、水电等费用都是提前3个月预收,考虑到今年受疫情影响,小区收费期限相对往年有延长,今年是4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收费,业主在5月底前交费就不会产生任何费用。物业也在收费期间一直通知业主按期、尽快缴费,但至今还有部分业主没交,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将代收费用及时上交给财政局。
“滞纳金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总费用的千分之一*逾期天数来计算的。逾期天数是从6月1日至交费当天。这笔费用只是为了督促廉租房住户尽快缴费,并不是为了收费。希望广大住户能理解和配合,按时交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工作人员解释道。
房管局物管科:按合同约定收取是合理的
7月28日,记者查询相关法律了解到,“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执行罚单,其收取程序和方式,国家法律、法规有着明确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其中并没有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滞纳金”。
7月28日上午,记者再次联系到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又改口称,自始至终收费都表述的是“违约金”,合同中也是一样,没有说过收“滞纳金”。当记者追问合同内容以及通知中提到的“逾期收取滞纳金”这一内容时,工作人员坚持称表述的是“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对此,商州区房管局物管科表示,若是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里有相关约定,那么说明双方均是认可的,收取也是合理的。
律师:物业无权收取滞纳金
7月28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徐超律师。他表示:“一般‘滞纳金’是行政机关所有权收取的,物业和业主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显然是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双方可能想要表达的是违约金这样一个概念 ,那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是按照违约损失的30%来衡量的。”
显然,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说,物业公司是无权收取业主所谓的“滞纳金”,即使是想在合同中表述的“违约金”,也不能任性收取,需要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数额收取。那么,通过此事,广大业主们也应该意识到,按时交纳物业费等费用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物业也应当停止这种收费行为,合理合法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