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部手机,三明梅列一男子被拘留

2020-07-17 22:41:48 作者: 因一部手机,

案情简介

6月2日,梅列区司法局徐碧司法所在例行抽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电话时,发现了陈某某私自将自己定位手机交给他人携带,之后,陈某某来到司法所进行解释说明。原来,陈某某帮朋友送坏手机去维修店,为方便联系,便将自己的定位手机交给朋友。陈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帮朋友一个小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当徐碧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将受到处罚时,陈某某仍然表现出一幅无所谓的样子,并说“我再过一个月就到期了,我下次不会了,这次就算了吧!”

治安处罚没商量!!!

为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陈某某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违规行为和错误认识,端正自己的服刑态度,6月4日,梅列区司法局依法给予陈某某一次书面警告。同时,因陈某某在此之前已被书面警告过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梅列区司法局依法提请对陈某某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梅列区公安分局徐碧派出所对陈某某作出了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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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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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此次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的治安拘留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严肃性,不仅惩罚教育了其本人,同时也向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和告诫的作用。

来源:平安三明、梅列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