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也是犯罪,已经有人被捕!

2020-07-22 01:47:47 作者: 出售自己的电

众所周知,贩卖个人信息是非法的,而黑灰产业却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据了解,黑灰产(包括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手机号码)共有四种类型:虚假账号注册等源头性黑灰产;用于进行非法交易、交流的平台;木马植入、钓鱼网站、各类恶意软件等;大多以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盗号等形式实现的网络黑账号。无孔不入的黑灰产业,让所有人防不胜防。

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及手机卡(包括使用自己身份信息)进行贩卖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切莫因为“蝇头小利”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

开设对公账户,主要先由自然人通过合法的工商登记手续注册公司,成为“法人代表”,再持公司注册登记的全部资料,前往银行网点开办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等支付渠道。办妥后,开户人将其卖给“卡头”(专业收购卡的人)。“卡头”经直接或间接流转,层层转卖至异地甚至通过偷渡运到境外的犯罪团伙手中,用于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网络赌博案件等,造成数以亿计的人民财产损失,这些直接参与违反犯罪的嫌疑人在受到法律严惩的同时,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同样构成违法犯罪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真实案例:

2019 年1月至2020 年1月期间,南京市六合区的“程某”和“吴某”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数张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出售他人,非法获利。其中,“程某”办理6 张工商营业执照、6张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 盾,出售给“卞某”(已被河南新乡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逮捕);“吴某”办理9 张工商营业执照、9 张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 盾,出售给“卞某”,据“卞某”交代,上述对公账户后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程某”和“吴某”二人虽没有参与违法犯罪,但同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目前二人因涉嫌买卖公家机关公文、印章、文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真实案例:

广西南宁24岁的“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了7张手机卡卖给宾阳“QQ仔”,并且提供“售后服务”。什么售后服务呢?就是当电话卡的功能被限制之后,就去营业厅帮骗子换卡,前后累计达30余次,每次100元酬劳不到,一共赚了3000元。但是骗子却用这些电话卡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后“李某”被刑事拘留。

(以上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法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南京防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