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路怒症”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司机甚至乘车人遇到纠纷用暴力解决问题,一旦造成后果,事后追悔莫及。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路怒症”引发的官司。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孙某驾车载着妻子小丽(化名)经过一处红绿灯时,在路口与出租车司机陈某相遇。此时陈某正驾驶出租车在路口载客,长时间停留阻碍了孙某前行。孙某不停按喇叭催促,但陈某并未让行。
等得焦急的孙某超车并别停出租车,对着出租车司机陈某叫骂,还向出租车吐口水。陈某见状也不示弱,立即回以口水,并与孙某对骂。孙某妻子小丽不但不劝,反而加入骂战。
原本双方打了一会儿“口水仗”,已经准备各自离开,没想到这时陈某的口水吐到了小丽身上。气愤的小丽冲下车,一手扒住出租车车窗,一手打向陈某的头部,导致陈某头部受伤。
陈某向110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小丽被行政拘留二日。后经医院诊断,陈某为软组织挫伤,陈某在出院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000余元。
庭审中,双方仍就事情发生的起因及经过争执不休,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是在开车过程中发生口角,在别停车辆、互相辱骂后又互吐口水,造成矛盾升级。小丽作为汽车乘客非但没有进行劝阻,反而在被吐口水后下车,拉住车窗并殴打对方头部,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本身应保持理性、克制,注意行车文明与礼仪,陈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在本起纠纷中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认定小丽承担80%的过错责任,陈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关于陈某的损失,经审理最终确定为5506.84元,小丽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405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