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骗17人190余万 构成诈骗罪被判11年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因资金短缺,“拆东墙补西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在上犹县东山镇经营一家副食店,多次向李某等人借款用于周转经营。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注册成立国际旅行社后,多次以旅行社走团资金短缺为由,向被害人王某香、张某、李某等17人借款投资,并承诺按每周100-600元/万元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前期吴某均能如期偿还本息,被害人在得到吴某归还的本金及高息后,又继续追加投资,吴某重新写下借据,将原来的借据销毁。被告人吴某因资金短缺,旅行社的营利已无法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高息。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旅行社走团、资金周转为由,继续向各被害人允诺高额利息,先后向上述十七名被害人反复多次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偿还其前期借款及由此产生的高利,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195.39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旅行社走团缺资金的事实、隐瞒实际用途及自己无能力还款需要“拆东墙补西墙”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95.391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讨论后决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来源:赣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