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一审宣判王龙、王飞等3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08-27 10:34:51 作者: 宿豫法院一审

8月26日,宿豫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和现场宣判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对以王龙、王飞为首的3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38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二百六十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龙、王飞设立公司用于非法放贷,以“幸福车贷”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于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4月4日间,先后投资五个资金盘用于针对按揭车非法放贷,并对接其他融资机构注资用于针对全款车非法放贷。自被告人陈伟于2017年6月加入幸福车贷公司后,形成了以被告人王龙、王飞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幸福车贷公司为平台,面向宿迁市域范围非法放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骗取317名被害人钱财,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8477355.34元。同时,在拖车、贷后催收过程中,采取殴打、辱骂、用喇叭喊话、喷漆、拉横幅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滋扰,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共计17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龙、王飞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据此,遂判处被告人王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来源:宿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