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2020-09-01 17:27:55 作者: 口头遗嘱不能

【案情回顾】

老张有一儿一女,2015年老张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名下价值共200万的两套房子留给儿子,将150万元存款留给女儿。老张在2016年底突然重病花费50多万,病情不见好转反而越来越重,老人觉得给女儿的财产少,在病危时订立口头遗嘱,邀请了医院的两名工作人员担任见证人,遗嘱内容:坐落A的房子归儿子,坐落B的房子归女儿,剩余存款平分,不久老人去世,因存在两个遗嘱,两子女发生争议。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哪个有效?应该按哪个遗嘱执行?

【作者解答】

一、危急情况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老张在病危时,可以立口头遗嘱,立遗嘱时邀请了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见证人,所以,口头遗嘱有效。

二、两子女应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老张已经订立公证遗嘱,又订立口头遗嘱,实际是存在两份有效遗嘱,但这种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

所以,两个子女应当按照第一份遗嘱分割遗产。

实习律师 付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