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8月31日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此番《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设置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短信”的硬约束,凡违反者,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今后擅发垃圾短信者,将要为之付出真金白银的惩戒代价。这对苦垃圾短信久矣的广大用户而言,无疑有了摆脱骚扰的明确预期。
随着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入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多场景都应用到通信端,商家适时提供短信服务,不仅有助于方便用户的生活和消费,也有助于商家更好地进行精准营销。由此可见,短信只要应用得当,对用户和商家都是双赢。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商家推出短信服务,并无不妥。
不过,任何事情都有“度”,商家提供短信服务,也应遵循必要的“度”。只求赚得盆满钵满,而无视用户实际需求和切身感受密集地推送短信,即使这些短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对于用户来说,也不过是垃圾一堆。而且这种给用户恶意强行推送短信的做法还涉嫌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任何商品或消费服务都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未经用户同意,即狂轰滥炸地推送短信,是对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同时,网络安全法和电信条例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无视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番工信部在《意见稿》中对推送垃圾短信行为祭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用意正在于此,体现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善意。
然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能否让强行推送垃圾短信的商家感到“肉疼”,恐怕还不能持乐观态度。就以往的整治经验看,虽然法律对推送垃圾短信明令禁止,但一些商家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一味强行推送,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前的治理强度和惩治力度,没有彻底解决推送垃圾短信获利高而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些不良商家即使被多次罚款,也会很快“好了伤疤忘了疼”,最终让垃圾短信成为久治不愈的沉疴。
鉴于此,若要彻底根治这一乱象,还应在重罚上下足功夫。对此,监管部门应从保护用户权益的角度和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高度,综合考虑垃圾短信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并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让不良商家面对切肤之痛的惩戒主动知敬畏。同时,用户也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让“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短信”的铁规更有力量。只有如此,垃圾短信不再成“牛皮癣”的愿景才有可能真正照进现实。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