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刘某、杨某二人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沿河县城滨江亮化工程已交付投入使用,仍单独或伙同杨某,多次在深夜通过使用老虎钳、刀片等作案工具,将亮化工程的多处通电电缆线切割贩卖,造成电缆线损坏电线短路,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经鉴定,被切割的3746米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10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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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二人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盗窃交付使用的供电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 沿河检察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财物,法网难逃。两人明知是供电设备仍实施盗窃,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同时也将自己置于现实危险之中,稍有不慎就会触电身亡,即使作案得手,等待着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在此告诫广大群众,切莫心怀侥幸贪图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