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法庭上,“饿了么”公司除了以“与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劳务派遣或雇佣关系”“不从配送中获取任何盈利”等常见理由抗辩外,还提出市场上存在他人冒用“饿了么”品牌标识外观进行外卖配送的现象,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外卖员就是在为“饿了么”配送。
静安法院一审认为,拉扎斯公司作为“饿了么”品牌的经营者,对于品牌相关标识物负有管理义务。拉扎斯公司通过加强对其品牌标识物的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他人冒用现象的发生。若他人冒用“饿了么”品牌的现象确实存在,该行为诚然侵犯了拉扎斯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也增加了“饿了么”品牌的曝光度,有利于“饿了么”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对拉扎斯公司来说存在一定的潜在收益。因此,在本案这种具有拉扎斯公司职务外观的外卖骑手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由拉扎斯公司承担外卖配送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风险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能督促拉扎斯公司加强对品牌的管理,提高其名牌的美誉度。
静安法院同时指出,不认可拉扎斯公司“作为网络居间服务平台,实际上不参与对外卖骑手的管理”这一说法。法院认为,无论拉扎斯公司是直接招募外卖骑手,还是通过第三方公司招募骑手,从拉扎斯公司能够监测外卖骑手的行进路线和现实中针对消费者对外卖骑手的投诉,拉扎斯公司需要进行处理等情形来看,拉扎斯公司对于外卖配送人员具有一定的控制和管理作用。
一审被判赔偿48万余元后,“饿了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在当前涉外卖配送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形下,拉扎斯公司更应当加强对外卖骑手在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该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该类型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该案判决书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