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

2020-09-18 12:15:11 作者: 最高检发布教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

一、三部门联合专项清查

揭穿“名师”真面目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988年9月出生。2010年大学毕业后通过考试考核获得教师资格。后王某并未就业,而是考取研究生继续读书。王某在就读研究生二年级期间,于2012年5月12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某商城一书店内,趁无人注意,对被害人李某(女,7岁)以隔衣摸大腿、臀部等私密部位的方式进行猥亵。后被害人家长报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0月29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王某通过求职,进入常州市一所以面向青少年开展英语培训为主要业务的学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并在该学校网站“环球名师”栏目作教学推介。

2020年4月,常州市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在联合开展教师资格专项清查活动中,发现王某的上述前科,教育主管部门当日责令培训机构对其予以辞退,并在三日内取消了王某的教师资格。

(二)查询处理

为有效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加强学校、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入职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2020年3月,常州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常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及教职员工聘任动态联动机制管理办法》,要求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培训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员工招聘录用等环节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核查。2020年4月,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对全市5万余名教师开展教师资格全面清查专项行动,查出了上述案例中的王某等13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其中2人曾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中,包括王某在内的5人仍在持证继续从事教育职业。后常州市教育部门对该5人均作出辞退处理,并在三日内对9名在本市获得教师资格证人员全部取消了教师资格。因另有4人系外省市获得教师资格证,根据有关规定,常州市检察机关通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会同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三)典型意义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教师资格认定、教职员工入职和退出动态联动机制”,联合教育、公安部门开展教师资格专项清查行动。同时,针对大量培训机构处于监管空白情况,进一步将该行动拓展到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联合行动,打破教育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违法犯罪信息的互通,通过对全市教职员工、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逐一比对、复核,并建立教育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使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涉案人员“有人可找、有责可究”,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

二、充分利用检警合作平台

有效拓展信息查询广度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某区中学教师。2019年11月7日,王某在其办公室内,以手摸臀部等私密部位的方式对两名未成年女学生进行猥亵。2019年11月20日,王某因上述猥亵行为被行政拘留八日。后王某自行离职。2020年1月,王某隐瞒上述违法记录至余姚市某中学应聘面试,并与该学校初步签订应聘录用意向。

2020年5月12日,余姚市检察院接受某中学申请,对23名拟录用人员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王某上述劣迹,王某被不予录用。余姚市检察院同时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仅作行政拘留处罚不当,故将线索移交宁波市某区检察院进一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二)查询处理

2019年12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教育等12家单位出台《宁波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法》,规定全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前,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有无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申请。经查询,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2020年4月,余姚市检察院会同市教育局联合签发《关于开展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落实全市部署要求,并先后对该市7851名在职教师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筛查,查询出王某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并依照实施办法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出台涉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制度,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检警合作平台,将查询信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将案件类型在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案件;另一方面在地域上从宁波市扩大至全国,有效解决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查询范围局限于本地,查询信息范围过窄的问题,防止流动人员异地违法犯罪记录成为监管盲区。同时,宁波市检察机关对于经查询发现的可能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通过加强立案监督,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堤坝。

三、让涉毒者远离幼儿园

呵护祖国花朵成长

(一)基本案情

吴某,女,1994年3月出生,重庆市荣昌区人,专科毕业后取得教师资格。2013年11月,重庆市荣昌区某幼儿园对外公开招聘教师,吴某持有效教师资格证应聘成为该园教师。2015年6月,吴某离职。2016年3月29日,吴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刑满释放后的吴某发现曾经工作过的幼儿园在招聘教师,遂再次前往应聘。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查时,吴某称教师资格证不慎遗失,幼儿园核查了吴某之前在园留存的工作档案,其中有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于是再次录用吴某,并要求其尽快补办教师资格证。

荣昌区检察院受区教委委托,于2019年9月2日对全区现有和新招录教师进行涉罪信息查询,经查询发现吴某有上述前科。荣昌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6日将查询结果反馈至区教委,并就查询结果与教委充分沟通,由于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且涉毒罪犯再犯率高,人身危险性大,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吴某不适宜继续担任幼儿园教师,建议予以解聘。荣昌区教委于2019年9月10日将查询结果反馈至吴某所在幼儿园,该园于当日解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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