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村支书被指控放高利贷寻衅滋事 400村民请愿称他是好干部

2020-09-20 11:23:32 作者: 河北一村支书

河北一村支书被指控放高利贷并寻衅滋事,自称被关笼子遭电击,6次被逼供。被抓走后,当地400余村民签名请愿,称他给村里做了许多好事是好干部。今年6月,他一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6年。9月19日,记者从他妻子处获悉,目前他正在上诉。

王彦杰。图片均由家属提供

这位被判刑的村支书叫王彦杰,今年43岁,家住河北石家庄赵县县城,被抓时系该县前大章乡史家庄村村支书。

9月19日,妻子胡女士对记者介绍称,丈夫通过竞选于2018年8月左右出任当地史家庄村村支书,此前他一直在做生意。

2004年,石家庄有一家医院正在建筑施工,夫妻俩承包食堂供工人就餐,2007年他们与人合伙凑足80万元,在当地建筑工地上从事模板租赁生意,3年后他们改行经营煤炭,把收来的煤炭分类后送给有需要的工厂。

胡女士说,2013年起,他们手里开始有一些闲置资金,有人主动找他们借来作资金周转用,双方也签有协议或写有借条,到期不能归还的,被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起诉。

胡女士回忆说,丈夫出任村支书后,把时间和精力几乎都花在为村民做实事上去了,他每天早出晚归,有时甚至凌晨才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家。

她清楚地记得,2019年8月28日深夜时分,她带着女儿正在二楼休息,这时她家门外的公路上隐约传来争执声,“我认为是别人在打架,没有下楼去察看。”

声音消失后,她打开家门口的监控,现场画面令她大吃一惊。监控显示,事发时间是当晚10:58,她丈夫开车回家,刚把车停好,几名男子冲上前去架住他胳膊,把他塞进一辆小车,然后急驰而去。

她立即拨打丈夫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那伙人没有穿制服,我不知道他们的身份,我马上拨打110报警。”胡女士说,警方告诉她正在调查处理。

直到同年9月3日,她突然收到一封来自石家庄市公安局的信,信中称她丈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记者采访获悉,王彦杰被抓走后,当地史家庄村村委会写了一封请愿书,后面附有400余村民的集体签名。

当地村委会写的请愿书。

该请愿书称,村支书王彦杰自当任以来,为村里无私奉献,自己垫钱为村里清理垃圾,把以前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改为一律从简,不允许铺张浪费,得到村民一致好评,他还把自己的工资用来支付村里的路灯电费,使路灯能正常照明,他安排专人清扫公路,亲自调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给我们村创造了一个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村里的变化村民是有目共睹的。”“我们村民一致认为他是一个好干部,是一个为村民办好事的好领导,请求对王彦杰一事能公正执法。”

村民集体签名。

同年10月10日,王彦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赵县警方刑拘,同年11月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捕。

2020年5月11 日,赵县检察院向赵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自2014年以来,王彦杰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高利放贷,为讨债清欠,他纠集白某、陈某等人对他人实施威胁、辱骂、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彦杰为首,白某、陈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方认为,王彦杰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明知被害人还不起债务的情况下,恶意虚增、垒高债务金额,占有房屋,他们为索取债务,对被害人采取威胁、喷字等手段,造成被害人无法安宁生活,在被害人报警后仍对被害人进行滋扰,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王彦杰和白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其他人也应被追究相应刑责。

庭审时,王彦杰辩称,他放过贷,但不是高利放贷,“我认罪悔罪,对法律只是了解少,触犯了法律,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触犯法律,恳请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

他的辩护人则认为,此案认定“恶势力”不准确,王彦杰与他人均是民间借贷关系,系合法债务纠纷引起,他只是为了赚取利息,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他的行为不具备“恶势力”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认为指控他涉嫌寻衅滋事罪,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他的辩护人还称,王彦杰无前科,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悔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够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他并未对被害人采取暴力等手段,相对于其他暴力性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他借款中有的甚至连本金都未收回,他也是受害者,应区别于社会上暴力催收等专业从事高利放贷的公司以及专业人员,“王彦杰身为村支部书记,为民办实事,具有非常好的群众基础和良好口碑。”

赵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彦杰、白某、陈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赵县境内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多次对他人实施威胁、辱骂、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张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王彦杰为首,白某、陈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法院认为,王彦杰为谋取高利贷的非法利益,多次组织多人对别人的家庭生活进行滋扰。被害人报警,民警制止后仍然进行滋扰,致使被害人外出躲避不敢在家居住,夫妻离婚,严重影响被害人家庭生活,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应按照寻衅滋事罪予以惩处。

王彦杰发放高利贷,收取砍头息,一市民无力偿还后外逃,他多次找到已与该市民分开生活的父母,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替其还债,但仍遭王彦杰等多次到家威胁、谩骂,严重影响其生活,情节恶劣,应当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王彦杰向一担保人主张贷款,采取威逼恐吓,到单位闹事等手段,并带领指使陈某等人,往对方门上、墙上喷字“欠债还钱”,使用软暴力制造影响,严重影响其生活,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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