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成功高效调解一起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最终和平分手,并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余某与朱某于2015年年初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月女儿出生,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女儿由余某带到其母亲家抚养。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互不相让,数次协商无果后,朱某突然将女儿从余某母亲家强行接走。无奈之下,余某在其代理律师曹某的带领下,来到路口法庭立案,要求离婚并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看了余某提交的相关诉讼材料,考虑到朱某一日前还在本地,承办法官决定立即打电话联系朱某。朱某接到电话后,对事情闹到法院很是抵触,但在承办法官耐心、积极劝说下,朱某同意来法庭领取应诉材料。
当天,朱某到达法庭,看完余某的起诉状,朱某情绪非常激动,说自己非常疼爱女儿,分居后每月都给余某打生活费,而余某从去年年底开始一直不让其探望女儿,然后大声斥责余某诉状内容胡编乱造。余某一听也激动起来,说朱某脾气坏。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激化。
承办法官从朱某愿意来法庭领取应诉材料的情况分析,认为本案调解成功的几率较大,考虑到双方对于离婚没有争议,但对于女儿的抚养权已经发展到“抢”的地步,若处理不当,可能会进一步激发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于是,承办法官详细地询问了朱某和余某从事的工作、年收入、日常能照顾孩子的时间等情况,综合分析两人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并考虑孩子目前由余某及其父母抚养的情况,认为孩子仍由余某抚养更为适宜。
随后,承办法官将朱某领到另一间调解室,为其倒上一杯茶,并耐心倾听他的意见。渐渐地,情绪激动的朱某平静下来,承办法官趁机切入正题。他以亲情为杠杆,一方面向朱某说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最大的心愿,毫无疑问朱某与余某都是很疼爱孩子的;另一方面,父母二人对簿公堂,对孩子影响不好,况且从客观条件上来讲,孩子由余某抚养更为合适。承办法官情理和法理上的耐心劝说,终于说服了朱某。
最终,朱某同余某达成一致意见:女儿由余某抚养,朱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余某应提供方便。法庭工作人员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余某和朱某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
事情圆满解决后,朱某拉着承办法官道谢,“其实我故意把女儿接走也有赌气的成分,现在想来只要小孩能好好的,其他的都不重要。我为了这事难受了半年多,现在终于有了个结果,实在太感谢您了。(李胜利 刘仓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