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后,她向有妇之夫讨要贞操权!法院判了……

2020-09-29 14:02:54 作者: 被骗后,她向

未婚女子赵秋萍与自称已经离婚的网恋男友冯俊良发生性关系后,方知男友并未离婚,深感被骗,遂以冯俊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将男友告到了法院。那么,有妇之夫冯俊良在未如实告知未离婚的情况下夺去赵秋萍的初贞,赵秋萍讨要贞操权能否获得支持呢?

有妇之夫瞒婚夺人初贞

年近30岁的赵秋萍,是广东省广州市一中学的老师。虽说年龄不小,父母焦急催婚,但赵秋萍讨厌现实相亲模式的世俗、刻板,决心要寻找一份新奇、浪漫的爱情,坚信只要缘分到了,爱情、婚姻便会水到渠成。

2018年1月底的一天,吃过晚饭后,赵秋萍一时兴起,心想要是通过网络能在茫茫人海中寻找到真爱也是一件十分浪漫的事情,便打开微信“摇一摇”,看看能否摇到有缘人。

让赵秋萍高兴的是,很快就有一个人给了回复。两人有礼貌地相互问候后,便开始聊了起来。聊着聊着,赵秋萍从对方口中得知对方名叫冯俊良,在北京一家大型央企工作,这次出差到广州。言谈中,冯俊良诙谐、风趣、文雅,让赵秋萍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此后,两人一有时间就泡在手机上畅聊,谈人生和事业,谈生活和爱情,袒露彼此的喜怒哀乐、释放彼此的热情温和,致使赵秋萍在情感上对冯俊良渐渐有了一些依赖,常常憧憬能和冯俊良恋爱、结婚、生子。但赵秋萍也深知网恋的危害性和欺骗性,特别是在知道冯俊良长她近十岁后,心中不免产生疑虑。为此,赵秋萍便向冯俊良表明了心迹,道: “我是一个本分、踏实的女孩,不玩感情游戏,只想谈男朋友结婚过日子。”

“我很喜欢你,非常希望能和你牵手走进婚姻殿堂。只是……”冯俊良欲言又止。

“只是什么?你快说啊!”冯俊良见赵秋萍十分着急,催促自己说明,便表现出十分为难和内疚的样子,回复一则信息,说:“真的对不起,我其实是有家庭的,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正准备离婚。”

还未等赵秋萍回复信息,冯俊良欲擒故纵,抢先又发出一则消息:“我之前不是想有意隐瞒你的。在我们认识不久后,我就发现我爱上你了,怕失去你,一直没有勇气告诉你。现在我知道你也喜欢上我了,为了对你负责,我不想再隐瞒你了。但我很快就会离婚,很希望和你发展男女恋爱关系。”

“你婚姻的不幸,让我十分同情。而你的真诚更让我感动!只要你离婚了,我愿与你共结连理。”冯俊良虽有家室,但冯俊良的坦诚,却让赵秋萍觉得冯俊良是位值得依赖、可以托付终身的人。在考虑了一夜后,第二天,赵秋萍给冯俊良表明了心迹。

2018年5月24日,在冯俊良又一次表白下,赵秋萍就冯俊良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发信息向冯俊良询问道:“你手续还没办吧,就说和我在一起,你考虑过我吗?”冯俊良却连回二则信息强调:“办完了。”“我办完了,西藏回来就办完的。”

冯俊良的回复,让赵秋萍吃了一颗定心丸。2018年6月14日,赵秋萍应冯俊良邀请来到北京。初次相见,冯俊良的成熟稳重、善解人意,深深地抓住了赵秋萍的一颗芳心。当晚,两人在宾馆开房,双方发生性关系。赵秋萍回广州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以“老公”“老婆”互称,并长期、多次文字、视频聊天。

十多天后,赵秋萍感到身体不适,吃饭总想呕吐,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是怀孕了。赵秋萍十分兴奋,立即将这好消息告诉了冯俊良,希望冯俊良好早早定下婚事。

可是,让赵秋萍猝不及防的是,冯俊良像变了个人似的。网上聊天时,冯俊良对赵秋萍东拉一句西扯一句,极尽敷衍。提出见面商谈时,冯俊良也总是推脱有事,刻意回避。疑惑不解的赵秋萍打开冯俊良的网上个人空间查找答案,发现冯俊良在网上晒出的夫妻恩爱照片,赵秋萍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便发信息质问冯俊良,冯俊良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

得知真相,赵秋萍心灰意冷,到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并于2018年7月19日住院,做了人流手术。赵秋萍因本次终止妊娠支出医疗费1872.8元。

讨还贞操权

自己是大龄女青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很认真地付出了感情。可冯俊良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自己的感情,导致自己错误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冯俊良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夺走了自己的初贞,也使自己的生理、精神遭受到双重打击!赵秋萍本想让时间冲淡这一切,却一直过不去心中的这个坎,思来想去,决心向冯俊良讨个说法。

为此,赵秋萍通过微信与冯俊良多次协商相关处理事宜,但一直未得到冯俊良真诚的回应。赵秋萍便将自己与冯俊良的所有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于2019年6月5日,一纸民事诉状,将冯俊良推上了被告席, 请求判令冯俊良赔偿医疗费1872.8元、公证费1564元,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针对赵秋萍的起诉,冯俊良予以否认,他不认可赵秋萍所述本人说过自己已经离婚,且与本案无关。冯俊良对赵秋萍所述的双方发生性关系事实无异议,但是赵秋萍具体是否实际怀孕他不清楚,而且他认为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根据赵秋萍与冯俊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赵秋萍在以结婚为目的与冯俊良交往过程中,冯俊良故意编造已经离婚的事实而与赵秋萍交往并发生婚外性关系。根据赵秋萍提供的证据亦可证实因双方发生性关系导致赵秋萍怀孕并人工流产的事实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男未婚、女未嫁”系我国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成年公民间发展正常男女关系的基本前提,而本案冯俊良在双方发展男女关系过程中故意对婚姻状况进行编造,并积极主动要求与赵秋萍发生性行为,冯俊良的行为明显有悖于我国公序良俗,具有严重的过错。冯俊良的上述行为确实可能会导致赵秋萍误判双方关系并由此作出与冯俊良发生性行为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冯俊良未采取措施避免赵秋萍怀孕,此后亦未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与赵秋萍建立合法的恋爱、婚姻关系,应当对赵秋萍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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