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房二卖”还遇“套路贷”,五年三次诉讼终有望拿回房屋

2020-09-29 19:13:34 作者: 被“一房二卖

从宋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刘某夫妇从未想过,自己会因为这套房产被卷入一场漫长的“诉讼长跑”。宋某利用时间差,将涉案房屋“一房二卖”给了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李某,随后,李某又以该房屋抵押借款给冯军(化名),导致刘某夫妇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无法通过执行拿回房屋。

刘某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冯军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但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9月29日下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改判认定,冯军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实施职业放贷行为,其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年里,经过三次诉讼,刘某夫妇终于有望拿回自己的房屋。但法官表示,由于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错综复杂,目前产权仍登记在他人名下,刘某夫妇仍需进一步维权。

买房却被赶出家门被迫打了三场官司

刘某夫妇从宋某手中购买了一套期房,2011年,在支付一半房款并办理了物业结清证明后,他们正式入住了这套房屋。待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刘某多次联系宋某,希望能尽快办理房屋解抵押及过户手续,但宋某一直以自己不在京、资金紧张、家人出车祸等理由推托不办。

于是2015年,刘某夫妇将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应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解抵押及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没想到,刚刚拿到一审判决,刘某家中却闯进了一伙陌生人。

李某带领一群人将刘某家中的财产全部搬走,并称宋某已经把这套房卖给了自己,已经办理了房产证。

“在北京这么多年,好不容易攒钱买了个小房子,让老人过来团圆,没想到遇到这种情况。”刘某妻子回忆,李某在清房时,两位老人被暴力赶出家门,被迫回到老家居住,身体状况也一落千丈。

刘某了解到,宋某趁着判决仍在公告期时,将房屋迅速转卖给李某。而李某支付的购房款,还不到当时市场价格的一半。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刘某被迫再次打起了官司,他和妻子又将宋某、李某一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宋某与李某属于恶意串通,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两级法院一年多的审理,法院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应为刘某夫妇。

但这时,房屋已被李某强占许久,在刘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李某竟把房屋又抵押给了冯军借款200万元,导致刘某夫妇无法通过执行拿回房屋。

刘某只得第三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冯军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冯军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刘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相关人员涉“套路贷”犯罪法院调取60份公证书

冯军称,刘某夫妇明知道涉案房屋存在争议,却在购房后长达6年的时间里,没有及时进行异议登记或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借款前,我没有发现刘某夫妇一丁点的痕迹。”冯军称,其在借款前核实了李某的房产证并实地查看了房屋。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了债权公证。而到了还款日,李某对其表示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拒不还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冯军是善意抵押权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李某来抢房的时候,我们才知道房子登记在了李某名下。”刘某夫妇表示,在得知了这个消息后,他们立刻提起了诉讼。

2019年,一起特大“套路贷”犯罪案件在京宣判。刘某表示,本案中,房屋受买人李某及出具涉案公证书的公证员杨某,都是该犯罪团伙的成员,目前二人均已在服刑。冯军此前与李某并不相识,却在一天内完成了看房、公证、抵押登记、放款的事宜,“如此‘高效顺利’,与正常签订合同的流程不符。”

北京市三中院依职权调取了杨某所在公证处2014年至2017年间涉及冯军的公证书60份。刘某发现,公证员杨某的名字频繁出现在这些公证书上,同时,这些公证书也证明了冯军几年内反复大量放贷,是职业放贷人。

但冯军表示,公证员杨某因犯罪被判刑,不等于其在职期间出具的所有公证书都是“问题公证书”。自己是使用自有资金放贷,在国家出台了“五不准”规定后,他就不再从事放贷业务,而此前的放贷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改判:认定存在职业放贷行为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本案中,冯军在三年内曾先后向不同主体分别出借多笔款项,且均约定了高额利息,冯军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冯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故其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据此,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涉案担保合同亦无效。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市三中院今日二审改判李某、冯军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两人应按期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宣判后,李某妻子忍不住痛哭。刘某说,近五年的诉讼中,他一直在希望和失望之间游走,“套路贷”几乎堵死了他的维权之路。他十分感谢北京市三中院的法官辛苦调取了他们难以取得的大量证据,并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给出了公正的判决。

“其实我们跟刘某不是对立的,我们也是受害人。”冯军说,李某超期未还款后,他也曾起诉李某要求实现自己的权益,作为善意抵押权人,他不清楚李某的犯罪行为,现在他放出的款项已经收不回来,损失也很大。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楚静表示,刘某夫妇没有及时携带证据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异议登记,导致了后续的纠纷。涉案房屋上错综复杂地存在多个权利人,目前,由于刘某夫妇尚有部分房款没有支付,如果想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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