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公开宣判

2020-10-12 02:42:18 作者: 西盟首例涉疫

近日,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勐卡镇永业村公开开庭审理全县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当庭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1、岩某2有期徒刑7个月,岩某3有期徒刑6个月。勐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干警、永业村村组干部及部分群众到场旁听。

2020年2月2日,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勐卡镇永业村岩某1组织村民在河边聚餐。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根据西盟县勐卡镇《关于取消群众聚集活动及限行的通告》要求,与勐卡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一同前往处置。

工作组到达后发现约有二十余人正在聚餐饮酒,便现场进行劝诫,告知村民疫情期间不准聚餐,希望村民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岩某1和岩某2不断起哄,以拉柴火为由,无视工作人员的劝阻。约半小时后,聚餐村民才陆续离开。后民警发现参与聚餐的岩某3等四人无证驾驶摩托车,遂将其摩托车查扣。

当工作组准备驾车返回时,岩某1、岩某2、岩某3伙同十余名村民,将数根竹竿横在了岔路路口,要挟民警必须发还扣留的摩托车才让通过。双方僵持不断,期间岩某1、岩某2、岩某3等扬言,如果不返还扣留的摩托车,就要现场把摩托车烧毁。因现场闹事人员情绪激动且围观群众众多,为避免伤亡,民警暂将扣留的车辆钥匙发还给当事人。傍晚,闹事人员逐渐散去。随后勐卡边境派出所增援警力20余人,前往永业村将岩某1、岩某2和参与闹事的村民抓获。2月3日,岩某3主动到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1、岩某2、岩某3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另被告人岩某3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无线普洱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建月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