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0日晚,长宁区金钟路协和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长宁公安分局临空经济园区治安派出所的民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事故当事人蔡某的受伤过程颇为蹊跷,随即展开调查。
通过路面监控,民警还原了整个事故经过。当天21点30分左右,蔡某从租住的酒店步行到在金钟路协和路南侧的机动车道中央,伺机寻找“碰瓷”目标,后陆某驾驶银灰色商务车沿协和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经过违法嫌疑人蔡某身侧时,蔡某主动将腿伸到陆某驾驶的车辆下方并自行倒地。同时,民警向驾驶员陆某了解到,当其发现可能撞到人后下车看到蔡某腿部受伤,而蔡某再三表示,如不报警可2000元进行私了。此时,正巧有一名交通辅警经过,看到蔡某正在跟陆某协商事故赔偿事宜,随即通知民警到场处置事故。蔡某的“碰瓷”计划显出原形。
到案后,违法嫌疑人蔡某交代,自己来沪不久,因没有找到工作,就想实施“碰瓷”搞点钱花,当天其用石头将自己的腿敲伤后来到机动车道假装被车撞到,意图获取对方的赔偿,没想到被前来处置的民警识破。最终,蔡某因寻衅滋事被长宁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也隐蔽多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有什么意义?实施“碰瓷”行为可能会触犯哪些罪名?市民遇到碰瓷该怎么办?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沈佳亮和临空治安派出所民警 陆恒做客上海交通广播《有请发言人》节目,为大家答疑解惑。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哪些意义?
公安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什么是碰瓷?实施“碰瓷”行为可能会触犯哪些罪名?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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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者一般都抓住了侵害对象的哪些心里特点和想法?
一是胆怯的心理,碰瓷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最害怕的是警方的介入,那么如何能让受害人主动拒绝报警,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受害人本人就具有一定的过错,这样就会产生对报警的抵触,主观认为如果报警会对自己产生不利;
二是嫌麻烦的心理,发生突发情况后,一般人都会想要尽快将事情解决。此时犯罪分子就会以各种理由强调如果报警或走其他正常法律程序会耗费太多时间精力,被害人则会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满足犯罪分子提出的条件;
三是同情的心理,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会给自己设定弱势群体的人设(比如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被害人就会本能地产生同情的心理,从而从强势方的站位认为弱势理应得到照顾,最终满足犯罪分子不合理的要求。
交通出行方面的碰瓷都有哪些特点?
第一:由于车辆行驶速度快对犯罪分子也会有一定风险,所以一般犯罪分子会选择低速行驶的车辆去实施碰瓷;
第二:被碰瓷的车辆驾驶员可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这样就会被犯罪分子利用驾驶员觉得自己多少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心理;
第三:犯罪分子会拒绝报警,并提出希望通过私了解决;
第四:如果是人伤事故,犯罪分子一般不愿去就医,因其身上的伤一般是老伤,现场不易鉴别。
当人们遇到突然出现的碰瓷,如何冷静处理?
首先,市民要保持冷静,不要因为突发状况慌乱,要始终保有相信法律的信念。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及时报警,让警方出面协助解决问题。
以交通类碰瓷案件为例,驾驶人员在行驶时遇转弯或交通复杂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当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证据,比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目击证人等。夜间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下车,在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记者:唐晓婷、任重
编辑:洁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