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3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买房后房地产商超过约定时间交房,业主只好租房住,可房地产商支付的违约金赔偿却低于业主所支付的房屋租金,多付的租金谁来承担?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8日,孙某购买了厦门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某楼盘的一处房产,签订了《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交房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后续根据合同约定,孙某按时足额支付了购房全款,但2018年6月30日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房地产公司却无法交房,孙某只好另外租了一套房子住。2019年11月16日,顺利交房,当时已逾期交房500余天。
遇到这样的情况,孙某遂起诉至集美法院,表示厦门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导致孙某一家不得已另外租房以解决居住问题,租金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赔偿。鉴于房地产公司已赔偿违约金46957.76元,但孙某一家实际支出的租房费用为60500元,因此房地产公司还应赔偿孙某租金损失13542.24元。
法庭上,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辩称,他们已向孙某支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之间因逾期交房产生的纠纷已经解决并且同意再无其他争议。孙某主张赔偿租金损失仍然是基于该公司逾期交房产生,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厦门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孙某虽然接受并领取了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因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孙某产生了房租损失,已支付的违约金并不足以抵偿租金损失,孙某的此项诉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租金损失的计算期限应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每月3500元计算,租金共计57750元,扣除已赔偿的违约金46957.76元,房地产公司还应赔偿孙某逾期交房的租金损失10792.24元。
综上,集美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孙某支付逾期交房造成的租金损失10792.24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当违约金弥补不了购房者的实际损失时,购房者还可以主张超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那部分实际损失。(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