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7日上午9时,第17期“请您当法官”庭审观摩活动在灵宝法院四号审判庭如期举行40余名群众准时到达,旁听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系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村民,于1995年5月20日与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村民苏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5月27日离婚,双方协议原告分得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058号宅基地二层小院一半地皮与房产。离婚后,原告并未离家仍在本村组居住,户口一直在本村本组。2020年7月20日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召开组民代表会议,以苏某再婚,将原告列为空挂户口,决定原告不再参加今后分配,并以此为据拒绝向原告发放2020年村集体分红款300元,引发诉讼。
庭审现场看法官如何审理
庭审现场
审判员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庭审程序,逐步展开。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于1995年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告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并以家庭成员形式承包该组集体土地,且一直在此居住生活,已经取得该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2016年5月原告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且在该组建有房屋,未丧失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告前夫苏某是否再婚不能构成原告丧失村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被告以原告离婚前夫再婚为由取消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相违背。被告拒绝发放原告集体收益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能成立。
经过充分的辩论,双方均做了最后陈述,本案即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灵宝市城关镇南田村2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集体收益款300元。
庭审结束后
灵宝市人民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征求旁听群众对本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经统计,有高达95%的旁听群众与判决意见一致。
在现场释法答疑互动环节,旁听群众积极踊跃地向审判员发问,审判员也一一耐心作出解答,起到了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法律效果,获得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