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汇】关于停车费那些事 你得了解这些具体解读

2021-03-12 09:41:54 作者: 【民生汇】关

关于停车费那些事

你得了解这些具体解读

对于小区的车位,很多业主其实对车位的归属权并不了解,而且当听到停车费,大多数人的理解就是按时间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并不清楚停车费的具体细则。有业主疑惑,自己购买了车位,为什么还要交费?有居民不解,为什么有地下车库,还要在院子里占有共有道路设置停车位?这笔收入又归谁所有?让我们来看看关于停车位的权威解答——

问:小区地面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答:小区地面的停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设之初就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种是小区建成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根据《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小区建设之初就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车位享有共同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具体管理事项和收益的分配可以由业主大会进行决定。

问:小区的地下停车库到底归谁所有?

答:关于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权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具体的情形。如果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已经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予以分摊,或者地下停车库的建设成本已分摊到地面商品房购房款中,停车库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购房的完成,实际已转化为小区内全体业主承担。此种情况下,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再不能单独出售、出租。反之,如果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予以分摊,或者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商品房的购房款中,则该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可以通过购买、受赠或者承租等方式约定取得停车库的使用权。

问:小区停车位是否可对外出租、转让?

答:《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空余的车位临时对外出租时,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小区停车费应当归谁所有?

答:停车费通常包含停车服务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如果车位是业主自己购买或租赁的,停车管理者就不能收取车位使用(租赁)费用,仅仅收取停车服务费。该费用应当归停车服务提供者所有,比如物业公司或者专业车辆管理机关。如果是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停车费就包含停车服务及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其中停车服务费用归经营管理者所有,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问:已经购买了车位的业主是否还需要交纳停车费?

答:停车位作为一种物业业态,是需要进行维护、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维护秩序等服务费用和法定税费,可以向业主收取。首先,虽然车位是业主自己所有,但停车位也需要日常的清扫维护;其次,车辆的日常出行秩序、停放秩序需要物业人员来维持;再次,为了车辆安全起见,停车场需要安装监控设备,在停车场的出口和入口通常都安排人员值班。购买车位后,业主获得了车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是车位的保洁、秩序维护、照明等服务仍需要物业企业来提供。

问:购买了车位但没有使用的业主是否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答:如果未使用的停车位不需要日常维护、保洁、管理等,停车管理者没有付出,业主就不需要交纳停车服务费;如果未使用的停车位需要日常维护、保洁、管理等,确需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则可以收取适当的服务费,但收取标准应当与使用车位的业主有所区别,毕竟未使用的车位不存在车辆管理、秩序维护等费用。

文/图掌上兰州·兰州晨报沙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