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 法官教你硬核维权

2021-04-26 08:46:35 作者: 五一劳动节

法官助理 高天琪

法官 甄乾龙

法官 吴博文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为帮助身陷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正确维权,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以往审理过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为劳动者们传授一些“硬核”的维权建议。

焦点

加班调休未被批准而未出勤算旷工?

2019年1月,小葛收到了一封来自公司的邮件,里面写道:“小葛您好:兹因你在2019年1月11日未按公司规定执行正确的出勤,现已旷工11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现您已自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尽快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相关手续。”

原来,小葛在2018年有15天休息日加班,尚未调休。年底时,公司发布了《存休清零通知》,要求2018年11月30日之前申请加班的员工,须在2019年2月3日之前全部调休完毕,过时清零。2018年12月申请加班的员工,调休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在公司发布该通知后,小葛就向公司提交了调休申请,打算从2019年1月10日开始调休,一共请休14天。小葛从申请调休开始就没再去公司上班,开启了自己的“休假”模式。但公司认为小葛申请调休的时间过长,对其调休申请未予同意。当得知小葛接连11天都没按时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就以“旷工”为名发了一封邮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小葛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合法调休,并非旷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019年5月,小葛向当地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费用时,被告知不予受理。沟通无果后,他就把公司告了。

庭审时,公司称小葛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和离职证明。“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假满未续假而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扣三倍缺勤时长的工资,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称,2019年1月发放的工资中包含有加班工资,但因小葛存在缺勤行为,工资扣款后已经全部发放。

小葛称之所以没出勤,是因为公司人力总监向总裁沟通,让其回家等通知,并提交了当时俩人对话的录音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按照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小葛未出勤时,按常理应当与其取得联系,核实未出勤的原因,但公司对此仅表示不清楚;其次,小葛提交的录音也证实了他与谈话人之间对于离职问题进行商讨及回家等通知的事实。此外,对于公司提交的年假、加班考勤等记录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休息日加班费共计10万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反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小葛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再次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无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的特征,劳动者不间断地提供劳动,需享有休息权以满足体力恢复的生理需求,并投入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去,以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实现全面发展。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请求病事假、调休等事关休息权的事项拥有审批决定权,用人单位的审批行为将可能直接决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能否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如果以其审批权的行使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的阻碍,无疑将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目前有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各项申请“只审不批”,使得劳动者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缺勤,继而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该案中,葛先生基于公司规定及享受休息权的需求,向公司申请调休。但公司却未予批准,随后在申请调休期间未到岗出勤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劳动者调休申请未经批准即不出勤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旷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充足的休息以便持续、健康地工作。调休实质是劳动者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单位额外提供劳动,申请将本属于自己的“过去的”休息权于“将来”实现。在公司发布的《存休清零通知》仅明确调休在限定时间内清零,并无给付加班费的情况下,公司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批准葛先生的调休申请,故公司关于葛先生存在旷工情形的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应遵循为实现有序管理之目的、不得构成对劳动者重大权益实现的阻碍以及不得有悖劳动合同目的、公序良俗的原则。用人单位审批有关劳动者休息权等重大权益事项时,须得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力,以免“获取劳动报酬,实现生存与发展”之劳动合同目的落到空处。

焦点

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属于劳动关系?

每当夜幕降临,总能见到身着统一工服的代驾们,骑着折叠自行车在城市间来回穿梭。2011年10月,庄先生也通过招工广告成了一名代驾,他通过E公司开发的手机软件接单挣钱,然后公司按照约定收取20%的信息服务费。

有一次,庄先生因未穿工服被公司罚款500元。当月中旬,公司与庄先生签署了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但是,由于庄先生多次恶意逃单,不到半年,公司就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公告,声明与庄先生解除合作关系。对此,庄先生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无果后,他又一纸诉状将E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违法辞退的双倍赔偿等在内共计17万余元。

庄先生诉称,他平时都是穿着代驾司机的工服,以代驾员工身份及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按照公司指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这些事实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虽没有与E公司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实属劳动关系。虽然代驾行业是服务行业,因其自身的特点致使司机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多变。但是,司机是用人单位员工的身份没有变,人身隶属关系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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