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罪却被留校察看,浙江大学作法引热议

2020-07-24 10:16:41 作者: 触犯**罪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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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大学针对一名触犯**罪的学生的处理决定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事情发生后,网友纷纷感觉不公平,凭什么犯了**罪居然不用**,凭什么学校不将其开除反而留校察看,这样做对受害人是否公平?在评论这件事情之前,我们先来看看现在已经知道的一些案件事实。




这张图片是现在网上流传的杭州市西湖区****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真假尚未得知。在这里我们暂且将其视为真实的。根据上述判决书中所讲,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事实:

一、被告人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其带入出租屋中,强吻被害人并抚摸其**,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要报警,被告人后因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

二、案发后,被害人联系被告人称自己已经报警,于是被告人自己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从上述第一个案件事实中,我们可以得知,在主观上被告人存在着**的故意。但是在客观行为上,因其害怕被害人报警而停止了犯罪行为。那么该行为到底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有一个弗兰克公式,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这个公式可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被迫放弃犯罪,是未遂。判断是未遂还是中止,需要先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此时判断的依据是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的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再判断“想不想继续犯罪(犯罪的主动性和被迫性)”。此时放弃犯罪要具有主动性,而非被迫性,即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那么在本案中,虽然当时被害人声称要报警,但是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依然是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此时存在可以继续犯罪的可能。但是因被告人害怕,所以停止了犯罪。在其主观上具有主动性,而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犯罪。所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中止是没有问题的。


从上述第二个和第三个案件事实,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可能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所以根据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有的人可能存在疑问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在这里要说明一下,强制猥亵罪和**罪不是对立排斥的罪名。而是包容评价的罪名。根据规定,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则一种重罪论处。而在我国,**罪的量刑要比强制猥亵罪重,所以认定被告人触犯**罪而非强制猥亵罪是正确的。又因为其存在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所以法院才会做出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的判决。




上图是浙江大学的处理决定。那么浙江大学的处理决定正确吗?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显然在面对两个选项中,浙江大学选择了前者。


那么从法律上看法院判决没有问题,在校规校纪上看,浙江大学也是依照规定办事。但是事情怎么就引发网友不满了呢?编者认为原因有二:


首先在我国,**这一行为本就被世人唾弃。因为**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灵创伤是无法弥补的,而本案中,被告人虽然犯了罪,却没有受到大众一般认知里应该受到的惩罚,反而过得逍遥自在,这自然会引起大家的不满。所以大家渴望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愿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学过法律的都应该知道,生活中法理和情理发生冲突的时候有很多。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做的是尽力将二者平衡。但是校方对此却选择了较轻的处罚,这让大众难以理解。


其次,这件事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也和一些营销号为了博眼球,瞎写内容,引导舆论有关系。有些营销号为了吸引眼球,故意编造一些无中生有的东西,有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看了以后,自然会很生气,所以才会导致现在的舆论环境。


最后,编者想说的是,受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的影响,人心有时也会容易浮躁。当事情发生后,我们应该积极的去探索事情的真相,形成自己的观点。而不是随波逐流,受他人煽动,没有一点自己的主张。要相信在这个世界上,善恶终有报!有些人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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