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犯**罪后仅"留校察看"处分,真的合适吗? 他朋友圈竟称"快乐回来了"!

2020-07-22 17:06:07 作者: 浙大学生犯*

也就是说,这个对犯**罪的学生的处分决定尚未生效,还在公示期内。但是,这个处分决定还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评论道,“学校里安排**犯在校上课,不会对女学生造成心理阴影吗?”以及“猥亵也不止这样了”,甚至质疑该生可能“背景不简单”等等。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有可能会被减刑的,则要符合两种条件,一是必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二是特别减轻或者酌情减轻情况,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那么,浙江大学这一因**罪被判缓刑的大学生,因何被减轻处罚,目前尚未见有公开报道披露。

但需要明确的是,有报道披露,《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显示: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浙江大学对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努某予以留校察看,应该说有自己的处理依据。因此,笔者认为人们应该关注的是法院为何会对犯**罪的努某判处一年六个月的徒刑,而且适用了缓刑。单纯对校方做出的处分产生疑惑并无太大意义,因为校方做出的处分是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参考依据的。

所以,笔者认为,原审判机构——杭州市西湖区****,应该及时出来给公众以公开释疑,以案说法,让更多的人对法律的宽严相济,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相关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让人们不要一听努某犯了**罪,就彻底将其推向深渊。更是能让公众化解心中的疑惑,以法服人,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