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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生犯**罪后仅“留校察看”处分,他的朋友圈竟称“快乐回来了”,网友认为他无悔改之意,校方最新回应来了。
近日,“浙大给予**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网传浙江大学2016级的一名学生努某某因**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7月21日,因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学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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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浙江大学发文回应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会议**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浙大给予**犯学生仅留校察看处分,真的合适吗?
在任何国家的法律条文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都是存在的,这也是彰显法律平等的最重要依据。但是,在现实中,总会有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导致法律出现了偏差,某些人得到法律的“优待”。
7月21日,浙江大学被推上了媒体的热门。起因是浙大学生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而引出了浙江大学对努某犯**罪仅留校察看的决定产生质疑。
7月17日,浙江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显示:努某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判处**罪,刑期为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而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简而言之,浙江大学对犯了**罪的怒某某就是没有任何处罚,留校察看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放过你,你没什么事,该干嘛干嘛,只要不被人逮到把柄,你依然做你的大爷。
对于犯过错误的人给予机会,这是人性的表现,但对于犯过罪的人不给处罚,这就是纵容犯罪。对罪犯来说,学校不给处罚(开除基本是必然的),这是要纵容他再次犯罪吗?要知道,这是犯罪,不是违纪。
如果有悔改,怒某某朋友圈还能那么嚣张吗?要知道努某某朋友圈可是载歌载舞的,又是旅游,又是吃喝玩乐,简直不要太爽了。只是此时那个被努某某侮辱的女生怎样了,她还好吗?
我国刑法规定对**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罪的规定,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罪被判三年以下的情形,属于减轻处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二是特别减轻或者酌情减轻情况,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具体就该案来说,阮齐林表示,由于无法了解具体案情,因此无法做出判断。
缓刑一年半,意味着什么?
通报显示,努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赵铭解释,努某刑罚期限为一年六个月,采取缓刑方式执行1年半。“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刑期都在监狱之外执行,通俗讲,他不用下监狱。”
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累犯除外)。“但具体是否适用缓刑,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他表示,缓刑理论上是针对短期刑罚的被告人,这种刑罚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有利于教育改造。缓刑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如要离开社区管辖范围,比如出市出省,要向社区进行汇报和同意。
浙江大学公开的对努某的处分决定是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作出的。在公开时还声明,“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提出申诉”。也就是说,这个对犯**罪的学生的处分决定尚未生效,还在公示期内。
仔细查看浙江大学公开的对努某的处分决定,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被留校察看的学生,学校是根据杭州市西湖区****判决该生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作出的。而且,在公开时还声明,“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