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2020-08-27 14:29:11 作者: 关于审理民间

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中“负责人”的代表权利删除增加“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修改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


将“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的证明主体删除修改为“有证据证明”


将“企业”修改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此前的释明义务以及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审理情况予以变更。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修改为“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
市场利率
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一款删除“借期内”,即未约定利息时,主张利息不予支持。

第二款将“市场利率”修改为“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将“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删除第二款,即否定24%至36%的自然债务区间


增加第二款解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