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江宁开发区法院将该《规定》新旧条文进行逐条对比,形成了以下对照表,方便大家学习掌握。
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新旧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对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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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删除“及其相互之间” | |
第二条? 出借人向****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条? 出借人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一款将“起诉时”修改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 | |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有关”修改为“相关” |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无修改 | |
第五条? ****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