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2020-08-27 14:29:11 作者: 关于审理民间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将“其他组织之间”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之间”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将“其他组织之间”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之间”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无实质修改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一款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中的“高利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均已删除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第二款将“其他企业”修改为“其他营利法人”,增加

“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删除“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条件

增加第三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即职业放贷人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