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事实的存在。
不光是老板需要承担责任, 房子的施工人员和政府相关部门, 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特别是后期改建、
加建的施工人员, 没有对原房屋进行检测, 贸然施工置安全于不顾, 甚至有可能偷工减料, 这些都要被追责。
发生了这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是监管的缺失。 饭店开了十几年, 数次私自改建、加建, 难道没有安全消防检查! 或者每次安全消防检查只是走走过场?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子施工人员要负一定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责无旁贷
其实像这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筑在农村还有很多,为了我们大家的人身安全,不仅要增强安全意识,更要加大对违章建筑、高危建筑的监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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