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费县严查无牌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要罚款了!

2020-09-07 12:41:54 作者: 罚款20!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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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临沂市公安交警支队费县大队在城区重点路口设立32处检查站,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一个多小时内接连开出三张罚单,驾驶人均被处以罚款20元。




当天上午一小时开出3张罚单

首位无牌电动车驾驶人已交罚款

当天,从上午八点开始,费县政务大厅路口检查站,正在执勤的民警对过往电动自行车一一进行检查。两个多小时过去了,民警检查了近百辆电动自行车,并没有发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只查到几辆将号牌悬挂在了车前框上的电动车,都被民警拦下引导至路边,由专人将号牌挪至车尾后放行。

执勤人员帮助车主将号牌挪至电动车车尾

10时45分左右,执勤民警发现一男青年骑着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驶近路口,在询问过程中,这名男青年称自己经常在外工作,最近才回家,坦称自己没有给电动自行车挂牌。民警对其开出了罚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这也成为费县交警开具的城区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第一单”。

? ? ?之后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先后又有两名市民骑行未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被查处。

? ? ?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管理也进入了新阶段,未挂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按规定,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已登记领到号牌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而上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临沂人注意了!
这些行为都要罚款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非机动车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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