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最新司法解释,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要把握“十个准确”

2020-09-09 00:38:48 作者: 理解最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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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律师系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陕西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涉诉涉访案件专家库成员、陕西广播电视台、西部法制网等媒体特邀点评专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陕西省省级优秀律师、陕西省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市先进法律工作者等称号;执业于陕西省司法厅直属的陕西连邦律师所,为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团队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买卖等经济合同纠纷、重大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顾问等。

9月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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