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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律师系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陕西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涉诉涉访案件专家库成员、陕西广播电视台、西部法制网等媒体特邀点评专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陕西省省级优秀律师、陕西省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市先进法律工作者等称号;执业于陕西省司法厅直属的陕西连邦律师所,为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团队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买卖等经济合同纠纷、重大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顾问等。
9月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