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都快过去20年了,杨世南以为不会有什么事儿,依旧在昌邑县横行无忌。孰不知此时的仇人之子长大成人,已经得知真相,不但有杀父之仇,还有夺母之恨,正在寻机报仇。一天龚大大在一个无人的小巷截住杨世南,突然从腰间抽出斧头,直劈杨世南的脑袋,登时脑浆四溅,倒地死亡。按照《大清律例》规定,看见有人要杀人而不去阻拦,要受到杖一百的刑罚。大白天杀人,看见的人都有责任,所以见到龚大大杀人的人们,都怕他逃跑,便纷纷前来阻拦。龚大大笑着说:“岂有大白天杀人而怕死的!便让众人将自己绑了,来到县衙自首。
案情并不复杂,县太爷便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擅杀人”定罪。如果按照“擅杀人”,就是斩立决,但条例规定,为父母报仇可以减等,因此县太爷拟罪为绞监候,上报到省里。按察使乃进士出身,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动辄援引经书,号为“循吏”,在复核案件时,便感慨地说道:“至性人也。何不幸而遇此?”认为龚大大报仇符合儒家的孝道,便把案件批给莱州知府张船山重新审理。
翰林院出身的张船山,儒家思想更为浓厚,在理解到按察使的意图以后,便开始翻阅相关法律规定,想为龚大大开脱责任。经过翻阅律例,发现县太爷所拟绞监候是有充分依据的,但也不是无懈可击。
张船山认为龚大大杀死杨世南与寻常报父母之仇者,微有不同。
杨世南是土豪,龚大大是小民,两者优劣明显,如果龚大大进行诉讼,打赢官司的几率很小,更何况要是进行诉讼,杨世南必然有所防备。有看家护院保护,龚大大想复仇也很难下手。张船山认为龚大大不告官府,自行了断,有不得已的选择,并不是故意蔑视王法,破坏朝廷宪章,即便有擅行复仇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但理解归理解,这并不能代替法律,那么张船山用什么理由、引用什么法律为龚大大开脱呢?
龚大大一农民耳,口未尝读圣贤之书,耳未尝闻圣贤之教,乃纯动以忍性,虚二十年而手刃父仇,从容投案,不屈不挠,是其孝性天成,当非凶悍残酷。吾朝以仁孝治国,凡遇仁人孝子,无不曲法施恩,以旌于国,以示于朝。
张船山抓住“仁孝”二字,认为龚大大虽然是个农民,但身上的“仁孝”具备,从容投案是其“仁”,手刃父仇是其“孝”,这种仁人孝子是王朝所倡导的。为此,张船山翻阅历年成案,终于找到3个成案为依据。那么,什么是成案呢?成案,就是已成之案,是根据律例而加减比附形成的案件判决,可以援引比附加减定拟。张船山远找顺治十二年(1655),陕西孝子为母报仇而被减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中找乾隆二十年(1756)浙江孝子为母报仇引顺治十二年(1655)成案减刑;近找去年江苏、山西两起为父报仇,也减刑为杖流为依据,认为龚大大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应该具备减等的条件,所以判决龚大大“免于一死,杖一百、流三千里”。
对龚大大进行了判决,那么被抢劫的母亲如何处置呢?对此,张船山决定顺人情,是随现在的杨氏子女生活还是愿随前子,由王氏自己选择。
寻本溯源,当初帮同杨世南害死龚泰兴的责任人,总不能不法办,可是狱卒早已经病故,又没有家室,按照法律也只能够免于追究。20年前的周知县还在,就应该追究其责任了,于是张船山判决将周知县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