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上的bug,现在的“地级市”真的是城市吗?

2020-07-21 19:59:12 作者: 行政区划上的

这里举广州的例子:清代广州是可以和外国人通商的,外国人问广东本地人“这城市叫什么名字?”,这算是把广东人问住了,当地人从来没考虑过“城市名称”这个问题,通常是叫“省城”的,当地人绝不会以为这个城市的名称叫“广州”,因为广州是府。至今,粤语地方文化都习惯把广州简称为“省”,比如著名的“省港大罢工”,这个“省”指的就是广州而不是广东。

所以说,古代中国人是并没有 “点状行政区”的意识的。

这个局面到民国才结束, 民国初期县搞了“废府存县”,把府给废了,同时引用西方的区划,在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地方引入“市制”,一般是借用府名,1921年,广州市建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市”。

这个时候的“市”和如今的“市”不一样,属于狭义的“市”,基本就管理市区以及连带的一点郊区,属于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点状行政区”。

注:“市”通常是把之前“附郭县”的城区抠出来成立的,而“附郭县”本身并没有被废除,这也是今天中国频繁出现“县市重名”现象的原因之一,比如民国九江建市后,九江县(原德化县,后因和福建德化县重名而改名)还在,不过县政府从九江城迁徙到了沙河镇。

所以,当时中国实际存在一种“县市分离”的现象,一些比较发达的地方设立点状的“市”,但大部分行政区还是县,市本身并不管理县,当然因为中国的国情,省和县之间是需要一个联络的机构的,这个就很麻烦,有时候叫“专区”,有时候叫“行署”。

理论上,这“专区”什么的并不是行政区划,只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按照中国国情,这种机构久了之后就会“脱虚向实”,成为事实上的二级政区,民国初期的“废府存县”造成了这么一种不伦不类的现象。

注:中国最初的“省制”,元朝的行省也是这么来的,“行省”本身并不是行政区划,而是中央政府(中书省)在地方上的派出机关(理解为分部吧),但时间长了之后,由于长期管理一片的地方事务,这事实上就成了行政区,脱虚向实。

建国之后基本也是沿用了民国的行政区划等级,这一点大家小学的社会课本肯定都学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自治州)——乡(乡、民族乡、镇)三级的(当然,也规定了特殊情况能设置特别行政区)。估计不少朋友都有困惑:不对呀,怎么是三级呢?应该是省——地级市——县——乡四个级别才对啊。

这其实就是一个大Bug,省和县并不用多解释,这个“乡”这种基层行政区是建国之后新有的,此时中国毕竟是一个工业化的国家,组织能力、对基层的掌握能力大大加强,封建时代“皇权不下县”这种情况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加了这一级行政区。

但是省和县之间的这个行政区划,虽然因为受民国影响没写入宪法,但能行得通吗?当然行不通!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省直接管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县,行政效率太低了,所以这之间一定要有一个衔接,民国初期的“废府存县”确实有些失策,但民国时期又没有改正,而是改用派出机构来衔接,建国后也沿用这个习惯,于是就有了“地区”这么一个机构。

理论上来说,地区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它是派出机构,“地区”没有人大,它直接向省政府负责,它里面所监察的一片地方即有县又有市,于是80年代的地图竟然出现一个地名写三次的奇特景象。

比如这幅老的江西地区,大家看看上面的九江,出现了三次,这里面红字九江表示的是“九江地区”,红色圆圈那个九江指的是九江市,而旁边的九江指的则是九江县

这个时候,县是县,市是市,但是经过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建设,中国的经济变得很有活力,地区经济通常都是围绕着一个中心城市发展的,城市对于周边地区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大大加强,于是中央政府决定改革地区体制,尝试让市管理县,1983年在经济发达的江苏首次实验。

其实,让市管县之前也有过实验,1954年颁行的《宪法》中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的行政区划条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但后来因特殊原因被取消。80年代的这次,才搞成功了。

注:这种县是县,市是市的情况之前在台湾省也有,抗战胜利收复台湾后,台湾沿用了民国时期大陆一套行政区,1945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分设8县(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9个省辖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市)与2个县辖市(宜兰市、花莲市),可以看到,既有台北县,台中县等,也有台北市,台中市等。

于是,“地区”被取消,“地级市”出现了,这被称为“地市合并”。所以现在除了新疆、西藏等极少数地区外,大部分地区都改成了地级市,理论上来说,“地级市”并不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正式行政区划,不过,我国宪法有一个“较大的市”的概念,现行的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