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这是典型的谋杀亲夫未遂,依律当斩。常人是这么推测的,朝野上下也是这样一致认为的(朝议皆当之死)。但是王安石反对:“这明明是重伤害嘛,依律当比谋杀亲夫减二等处理。”这次宋仁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并把王安石“区别处理”的意见,当做正确司法解释写进了条令:“帝从安石说,且著为令。”
看完王安石对一只鹌鹑引发的血案以及妻子嫌貌丑而杀夫两起案件的处理,读者诸君有何感想?笔者个人认为,王安石处理鹌鹑案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至于那个嫌丈夫长得丑就谋杀亲夫,王安石的做法似乎有点“失出(量刑过轻)”,不知读者诸君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