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五刑二十等,十恶大罪,八议免死制度

2020-08-24 21:34:38 作者: 大明五刑二十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殴打及丈夫的大功(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以上尊长,小功(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尊长。

九曰不义:谓属民杀害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戸,百戸,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或者杀害受业老师,直到丈夫去世,不举哀,还在作乐以及改嫁,或者着鲜艳的衣服者。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均流二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就要处绞刑。但是也有免死免刑的方式方法,那就得朝廷的“八议制度”。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出五服)以上亲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五服最远者)以上亲,皇后小功(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防恩待日久者(皇帝的故旧宠臣)。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记功德与宗庙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贤能大德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有大才能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者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以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賔(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賔者(指旧王朝皇室功臣的子孙)。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防不许擅自勾问,若奉防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需要按实情上奏,不许擅自判决,需要交由朝廷有司衙门审议,报皇帝亲自裁决)。

八议的制度始于周,当时叫做八辟。辟,法。见《周礼·秋官·小司寇》。汉代改称八议。三国时正式写入法典,经隋唐一直沿用到清朝,唐王维《寓言》诗:“生死在八议,穷达由一言。”

资料来源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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