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南宋孝宗、光宗、宁宗三皇帝即位赦书中对宗室恩赏的例子,仅孝宗一次登基赦书就造成了宗室入仕千人以上。
三、宋代赦书对罪犯罪刑的减免
赦免罪犯罪刑是每种赦书都包含的内容,也是宋人较为关注的问题。宋代文献较多关注于官员这一群体的犯罪及赦免,对平民百姓犯罪遇赦得以减免的事例记载不多在宋代的判案中,也有赦宥影响判决结果的例子。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久轩所断《竞渡死者十三人》一案,因赤龙舟与白龙船竞渡时,船上之人发生争执,两船之人“刃石交下”,最后导致赤龙舟翻船,死者十三人。此案在判决过程中,遇到恩赦,对责任较大的二人判决结果为:
张万二、余万一不合以刃伤及詹百廿八、詹万十四、李千十,虽非致命痕,然因此溺水身死,照减降赦恩,张万二所伤两人,决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岭南恶州军,拘锁土牢,月具存亡申。余万一所伤一人,决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拘锁土牢,永不放还。
对罪犯罪刑的减免是赦书中最受争议的内容,反对者往往从法令的公平性出发,提出反对赦宥。景祐中,有官员上书说:
“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
在实际执行中,也确实存在这类问题。《青琐高议》也记载了王寂率领一群恶少做尽坏事,“民拱手垂头,莫敢出气,白昼杀人,官吏引避。视州县若无有,观诏条如等闲。”结果也因大赦得以自新。
但也并不是所有罪犯都能完全按照赦书执行,真宗时期马知节说:“今所至州县,罪囚充斥,监司巡历,恩赦疏决,则移寄他所,上下相蒙非一日矣。”
赦书在减免罪刑的执行中也出现上下相蒙的情况。对罪犯罪刑的减免还应包括对已经判决之人的量移,这种量移制度是对编配外地的罪犯根据经过赦恩的次数,从远及近的放还,量移对象不仅有贬责的官员,还包括普通的罪犯。
参考文献:
(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郭东旭:《宋朝法律史论》
徐式圭:《中国大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