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开展反贪运动,鼓励民告官,从《大诰》中看朱元璋的吏治清明

2020-09-18 01:02:25 作者: 大力开展反贪

明洪武年间《大诰三编》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常熟县农民陈寿六得罪了一个当地叫顾英的县吏,遭到他的迫害打击,一家仅有的口粮和来年的种粮都被雇佣的爪牙搜刮殆尽。顾英平时就横行乡里,受他迫害的人不在少数。忍无可忍的陈寿六带领自己的弟弟和外甥一怒之下冲进了县衙,将顾英五花大绑捆了起来,直接扭送京城。在临行之前,陈寿六又让乡亲们找来了《大诰》随身携带以作护身符之用。陈寿六把顾英压在京城后,朱元璋直接将顾英打进大牢。朱元璋不仅没有处罚陈寿六等人,而且还赏赐陈寿六钞三十锭,其他人衣服各两件,并免除了他们三年的杂役。

在陈寿六等人离京后,朱元璋又专门发布谕告警告方官吏胆敢对类似于陈寿六这样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一律处死并株连九族。

“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关津渡口毋得阻挡”。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他自己就曾亲身体验到官吏贪赃枉法是如何导致了民变发生,进而危及统治基础的。自开国以来就对贪官污吏毫不手软,到朱元璋中晚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警告天下官吏,随后陆续发布《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共计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

《大诰》说白了,就是汇集朱元璋处理贪赃枉费,徇私舞弊等案例,他的怎么个处理办法,有哪些训示,对于某些问题所发布的一些指示等等,用三年的时间把它汇编在一起。大诰的侧重点是惩治贪污腐败,其中80%以上的条目都是用来约束和治理官员的。在明太祖朱元璋时代,《大诰》的法律地位远在大明律之上。

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令人谈之色变。

《大诰》还赋予百姓监督官员的权力,一旦百姓们发现地方官吏有扰民害民和贪污等犯罪行为,可以手持大诰将他们直接押送京城,交由皇帝本人审理,任何人不得阻拦。大哥还允许老百姓从官吏小门冲进去抓走为非作歹的官吏,直接送到京城法办,沿途官员不许阻拦。这种“全民运动”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可谓绝无仅有。

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八年,皇帝与百姓密切配合,上下夹击,严厉打击贪污腐化。以至于在洪武时代做官成了一件极为危险的事。在这种恐怖气氛中,不论大官小官,个个胆战心惊,不知什么时候就大祸临头。传说当时的京官,每天清早入朝,必与妻子诀别,到晚上平安回家便举家庆贺,庆幸又活过了一天。原来天底下最热爱做官的读书人此时也视仕途为畏途。有的家里有好学之子,怕被郡县所知,弄去当官,反而叫他们休学种地。有的为了避免被强征出仕,甚至自残肢体。真正出现“官怕民”的情况。

朱元璋曾对自己孙子朱允炆说过:“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朱充分利用了人民的力量,对贪赃枉法的官员重刑处罚,对官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震慑,也真正使当时社会出现官怕民现象,提高了老百姓的政治地位,收到了良好效果。即使到现在也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类似现在的纪委检查和群众举报上下结合有异曲同工之妙,揪出更多的贪污腐败分子,彰显了国家反腐的意志。

后来的事实证明,朱元璋的重点治贪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据清代官修的明史记载,朱元璋大力惩治贪腐,明朝初期吏治清廉的良好风气延续了100多年。明初60年的年历有100多人占整个明朝时期年历的5/6。清代史学家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对明朝吏治初期的评价:“几有两汉之遗风,且架唐宋之上”。《明史·循吏传》当中有一段话:“风云丕变,无不洁己爱民”所以一时间官场的风气变了,大家无不洁己爱民。出了很多清官,所以明朝为什么可以连续270多年和明朝初年建立这种制度和祖宗留下的这个家法是有直接关系的。

遗憾的是朱元璋去世后,他的继承者建文帝在继位诏书中宣布,今后官员和老百姓犯罪的,一律要按照大明律来审判。大告就这样被废止了。公元1425年明宣宗宣布。禁止老百姓擅自将官员押往京城告御状,违者一律治罪。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高压线,就这样逐渐松弛了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明王朝官员的贪污腐败愈演愈烈。人亡政息的故事,又一次在明王朝的政治舞台上演,整个王朝逐渐走向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