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暴力阻止他人带走前女友 男子获刑

2020-07-24 02:39:41 作者: 江西宜春:暴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柳某、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0日14时许,被害人袁某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被告人柳某住处找其前女友周某,在柳某住处门口欲强行带周某离开。被告人柳某为阻止被害人袁某的行为与其发生言语冲突,之后被告人柳某用手掐住被害人袁某脖子并将其身体摁在墙上,同时用右腿膝盖顶了被害人袁某腰部几下。此时被告人彭某见状从柳某住处的房间出来与被告人柳某一起将被害人袁某强行拖入房间内。在房间内,被告人柳某强迫被害人袁某跪在地上,用拖鞋多次抽打其头部,要求其删除其手机中周某裸照。在被告人柳某上厕所之际,被告人彭某徒手殴打被害人袁某头部,并用烟头烫伤被害人袁某小腿部。至当晚19时许,被告人柳某、彭某才让被害人袁某离开。

经江西省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的背部被打伤导致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颈部被打伤导致双眼部、颈部挫伤及擦伤,其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柳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彭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4日也曾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另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5日还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有21日曾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柳某、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柳某、彭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柳某、彭某与被害人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二被告人柳某、彭某均有前科,都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所起作用较被告人柳某更小一些,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万春

编辑:任喆